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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究竟制约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2:46 今晚报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本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打折机票不能退”……这些告示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虽然心里觉得不舒服,可又不得不按照经营者的规定执行。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虽然近年来已经成为“千夫所指”,但其中有相当部分还“屹立不倒”,有些地方、行业甚至还“花样翻新”。同是普通消费者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对霸王条款也是“深恶痛绝”。

  霸王条款众生相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做过一项调查,一年时间就征集了消费者提供的霸王条款4802条,其中电信、商品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等行业最为集中。无论是哪个行业,霸王条款都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

  ——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由于某某原因,本公司概不负责”,这是多数服务协议中最常用到的一句话。其实,所谓“某某原因”多为厂家或商家的随意规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一些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更加不对等。”宁夏大学副校长、全国政协委员李星说。

  ——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有的经营者任意单方面修改合同,剥夺消费者原本享有的权利,如去年许多银行对以前办理银行卡的客户收取年费问题。

  ——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像很多城市里的空调巴士,开着空调时车票比普通公共汽车贵一倍,不开空调还是那么贵。消费者付出了代价,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只要协议上注明“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经营者就算有了“挡箭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提出何种质疑,经营者也可以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一“解”而化之。

  经营者的短视行为

  “设置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是经营者的短视行为。”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院长陈勇代表说。

  专家指出,霸王条款实际上反映了消费者权益和商家赢利意识的冲突。要消除霸王条款,就应该合理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分配,同时商家要杜绝短期行为,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对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进行集体抵制。

  法律专家指出,消费者在餐饮娱乐场所的消费行为,对商家来说是一种经营活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活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家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

  让霸王条款失去生存空间

  目前,霸王条款已经和我国日趋成熟的消费理念显现出越来越多的格格不入,利用霸王条款免责、损害消费者的情况日益突出。专家指出,商家应该以诚信为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上,才能真正赢得市场。而只有每个消费者都增强维权意识,才能动员全社会力量让霸王条款没有生存空间。

  罗东元代表认为,在消除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上,行业组织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像中消协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去年陆续对一些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了一系列点评,虽然有些行业不予理睬甚至仍然我行我素,但毕竟还是有些行业、企业接受了意见。

  有专家也指出,让霸王条款真正失去生存的空间,政府有关部门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作出统一规定,并加强监管。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条文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统一的、系统的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管理的规定。要加强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对格式合同文本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采取听证制度,由政府部门、行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一起,共同协商格式合同的内容,以确实维护好各方特别是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

  新华社记者 肖 敏 齐中熙(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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