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霸王条款”风光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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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4:40 人民网 |
人民网银川3月9日电“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限定最低消费”风光不再。银川市工商局提出,从3月10日起,全市餐饮业不准食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视为违法。 近期,银川市许多酒店、餐馆(含星级酒店)以店堂告示或口头通知等形式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并限定最低消费,若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些餐馆、酒店则拒绝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加收开瓶费、服务费。这些行为一直在社会反映强烈,消费者纷纷投诉举报。为此,银川市工商局决定对餐饮业的上述行为认真进行一次专项整治,该局决定:从今年3月10日起至3月13日,银川地区餐饮企业(含星级酒店)必须进行自我规范,主动撤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限定最低消费等店堂告示。3月14日到月底,银川各基层工商机关检查督办各餐饮企业自查自纠;从4月1日起,各工商机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三十四条依法进行处理(对3月底前发生的申诉以责令改正为主)。同时要求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处理有关“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限定最低消费”的申诉举报,及时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周志忠陈勇齐大江)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