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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冒领,邮政局赔储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7:05 桂龙新闻网

  贺州一储户到储蓄所换新卡,谁知1个小时后,存款就连续3天分别在贵港、梧州被他人分9次冒领。

  2003年6月9日上午8时左右,贺州市民时女士因急需用钱,便持一张在贺州市邮政局八步支局邮政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办理的银联卡到柜员机上取2000元。时女士左等右等发现机子不吐钱,便到营业柜台询问。

  可柜台营业员却告诉时女士她的储蓄卡只剩28元了。时女士感到莫名其妙:6月4日下午4时许,因原储蓄卡没有磁性,她就到储蓄所换新卡,旧卡储蓄所已当场收回。换好卡后她还取了1000元,卡内还有存款1.5万多元,怎么3天时间就只剩下28元了呢?

  营业员通过电脑查询,发现就在时女士换卡后的一个小时后,她的存款已于下午5时44分至46分,在贵港市农行的港南柜员机被人3次共取走5000元,并扣除手续费31元;次日上午6时36分至38分,在同一柜员机又3次共取走5000元,并扣除手续费31元。6月6日上午7时53分至54分,在梧州建行河东一柜员机,又被人分3次共领取4950元,并扣除手续费6元。

  储蓄卡在自己手上,密码只有自己知道,而1.5万元存款却被他人冒领。拿着取款明细单,时女士愤愤不平。营业员称,这样的事情他们无法处理,只能找邮政局。

  邮政局向时女士解释说,这属于刑事案件,叫她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时女士又多次找到邮政局要求储蓄所赔偿损失,但未果。因案件一直没破,2004年8月10日,时女士一纸诉状把贺州市邮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邮政局支付存款15018元及利息。

  2004年9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邮政局辩称,时女士6月6日在梧州被领取的4950元,从时间、地点上均不能排除时女士自行提取的可能。而6月4日和6月5日是在贵港、梧州提取的现金不可能由时女士提取,应追加直接将现金给付犯罪嫌疑人的贵港农行和梧州建行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储蓄所还认为时女士在办理储蓄业务时疏忽大意,使卡号和密码被人看见,以致于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伪造银联卡,窃取卡内的钱。邮政局认为其在案件中没有过错,亦没有违约责任,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时女士在2004年6月4日下午4时换取新卡后1个多小时,存款即在贵港被领取5000元,贵港与贺州市相隔395公里,在短短的一个小时内,时女士不可能自行或将卡转借给他人到异地取款,可以认定是他人用伪造卡冒领了时女士5000元存款。至于追加贵港农行和梧州建行为共同被告,属另一法律关系。鉴于邮政局在庭审中对时女士于6月5日被人冒领存款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法院对这一事实亦予以认定。对于6月6日在梧州被人领取4950元,时女士又举不出充分证据证实该存款确系被他人冒领,法院不支持被冒领的主张。根据上述,法院遂判决贺州市邮政局支付时女士存款10062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邮政局不服,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3月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莫世武 陈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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