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最高法院负责人:为公平和正义提供司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21:05 新华网

  最高法院负责人:为公平和正义提供司法保障 ( 新华网 2005-03-10 21:10:07 )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题:为公平和正义提供司法保障——新华社记者对话最高法院负责人

  新华社记者 田 雨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一年来工作的重点和亮点是什么?报告后面有哪些内涵?围绕这些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10日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从去年开始,着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现在看实际效果如何?今年的报告在体例上有何特点?曹建明:去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对报告体例和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即由主要报告全国法院工作,转变为主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实践证明,这样调整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关系的规定,有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最高人民法院抓好自身建设,同时更好地依法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的工作。因此,在今年的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坚持了主要报告自身工作的做法。

  另外,今年报告在体例上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紧扣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的要求,着重报告落实情况。

  记者:肖扬院长在回顾一年来法院工作的成绩时,用很大的篇幅突出了基层工作,请具体谈谈您的看法?曹建明:基层基础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重心和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基层法院建设取得较快发展,广大基层法官克服审判任务繁重、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工作条件艰苦等困难,在一线法官数量减少的情况下,审结的案件逐年增加,审判质量不断提升,队伍素质稳步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如部分案件审判质量不够高,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少数法官审判作风较差等。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基层建设新的规划和17项基层建设任务,加大了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基层法官素质有了提高,一些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业外负担、人才流失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正在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将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

  记者:队伍建设在报告中也占据很大篇幅,您怎么看全国法院队伍建设问题?

  曹建明:做好法院工作的关键是人。去年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的突出特点,可以用“一多一少”来概括。“一多”是优秀法官典型大量涌现。2004年,全国法院共有2164个集体、502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立功受奖。其中,有254个集体、208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我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影响较大的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宋鱼水和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蒋庆。“一少”是全国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人数同比下降了14.15%。记者:我们注意到,200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数量与2003年比,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您对此有何评论?

  曹建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如果从案件类型看,应该说有升有降,一审、二审、再审刑事和行政案件上升,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下降。

  民事案件下降的原因非常复杂,其中之一是解决纠纷渠道增多。对民事案件总体下降产生直接的影响是离婚案件和债务纠纷案件。离婚案件一般占民事案件总数的近四分之一。由于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简化了离婚的办理手续,一些没有争议的离婚案件多采取民政协议离婚,起诉到法院的离婚诉讼案件逐年小幅下降;债务纠纷案件以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为主要案源,一般占民事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近几年,发生债务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进行解决的逐渐增多,另外,我国金融领域放宽对个人的贷款条件,多种灵活的贷款方式,有效地控制了私下交易、企业之间拆借等交易,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也对案件数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执行案件数量下降,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法制的进步。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数量同比下降5.88%,这是因为我们强调要加强诉讼调解,以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民事案件撤诉率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增多,这些案件一般都能得到自动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案源减少;同时,占执行案件数量第二位的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执行的案件下降较多,降幅达28.12%,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减少等。

  记者:报告在谈到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的主要部署时,对法院改革着墨较多,社会各界对此也较为关注,请您谈谈自己的看法?

  曹建明:第一,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措施,都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保证公正司法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的要求进行。

  第二,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措施,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对于需要修改法律才能实施的改革措施,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的建议后,先修改法律,再进行改革。

  第三,人民法院的所有改革措施,都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外某些有益的做法是必要的,但不能超越我国的政治现实,不能照抄照搬,食洋不化。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苏丹红一号食品风波
3.15 消费者权益日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购房还贷计算器汇总
解读商品房销售合同
林白:妇女闲聊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