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涉嫌故意“放水” 被东家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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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03:06 现代快报 |
快报曾在2月3日报道的《请你打官司咋“放水”》有了进展。某公司认为代理律师有“故意放水”之嫌,为此将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律师“故意放水”证据不足,原告索赔请求被驳回,同时判决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执行款15万余元。律师被“东家”告了 1999年,在一起联营合同纠纷中,为了索赔55万元,丹阳市尤尼克化工实业公司(简称尤尼克公司)将南京方舟实业公司(简称方舟公司)、南京市供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告上了法院。这年3月,尤尼克公司找到了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的律师翁某承办此案。 据尤尼克公司称,此案调解结案后律师收回了30万元,却没有交给该公司。更被动的是,因为翁某与被告的调解协议,尤尼克公司再也无法向对方主张债权。 因此,尤尼克公司将翁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了玄武区法院,要求判令对方赔偿擅自收取的30万元及利息;因恶意代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0万元等。有无“放水”庭审激辩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翁某在办案时有无“故意放水”。 尤尼克公司找到了一份庭审笔录。1999年8月25日,在案件第二次开庭的调解中,翁某提出,“被告给20万元,再给25万元的电冰箱,余款把一处房产冲抵给原告。10月1日给20万元,我就撤诉。”10月15日,翁某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10月18日,翁某与南京方舟实业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其中称,方舟公司一次性向尤尼克公司支付30万元,承担诉讼费13800元,尤尼克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撤诉,相互间的经济纠纷解决完毕。当天,翁某向方舟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南京方舟公司欠款6500元欠条一张”。至此,尤尼克公司对方舟公司的债务全部主张完毕,除保留收回6500元权利外,承诺撤诉并放弃其余全部债权。 在法庭上讲得好好的撤诉条件,为什么过了两个月就完全变了样呢?尤尼克公司认为,前后如此大的差别足以证明翁某是在“放水”。对此,翁某辩称,首先,尤尼克公司对自己的授权包含了参加调解、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他的代理行为并没有超出该公司的授权;其次,具体到案情来说,当时法院冻结了被告供销学校的财产,其银行账户上仅有20多万元,其余为车辆,方舟公司已没有偿还能力,基于案情为了维护原告的权利,才与方舟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尽快取得了30万元的执行款后撤诉。法院认定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从尤尼克公司与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来看,该公司将所有权限都授予了该律师所,翁某的行为是他基于案情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后行使的代理行为,没有超出授权范围。尤尼克公司认为翁某“故意放水”证据不足,因此要求律师所赔偿30万元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律师所在收到了方舟公司和供销学校的30万元后,应当返还给尤尼克公司。根据尤尼克公司和律师所的合同,律师所可以收取50%的代理费。也就是说除了扣收15万元外,余款15万元应当返还给尤尼克公司。近日,玄武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律师所退还给尤尼克公司15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驳回尤尼克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律师说法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荆全生说,目前,委托方与律师发生委托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是这两部法律都过于宽泛。这样,当事人因为怀疑律师“放水”而与其发生纠纷时,往往很难占得上风。在目前的状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时看清楚代理权限,可以由自己作决定的,就不必交给律师。(快报记者 马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