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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获赔土地补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1:06 东南快报

  本报讯 只因是出嫁女,就不可获得土地补偿款?

  近日,厦门集美区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判出嫁女李某获得土地补偿款1.25万元。

  李某是集美区某居委会第四小组的村民。

  2000年3月9日,李某嫁给张某。婚后,李某户口仍留在娘家,与户口所在的第四小组存在土地承包关系。

  2003年下半年,第四小组土地被征用,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便向“旗下”每个村民发放劳力安置费9500元及土地补偿款12500元,却唯独只发给李某劳力安置费9500元。

  李某认为待遇不公,多次交涉,未果。

  一怒之下,李将该第四小组告上集美区法院。

  被告认为,李某系出嫁女,不符合条件;且分配方案经全体村民同意,程序合法,因此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给李。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也是村民的一员,且与小组存在合法的土地承包关系,应当与同组其他村民平等享有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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