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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之路(5)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1:11 淄博新闻网

  作品屡被侵权画家奋起维权

  本报记者 毕红梅

  2003年,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闫先公先生受淄川聊斋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酒厂创作了一幅“情系聊斋”的美术作品用于酒的包装,并按《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有关合同。

  今年春节前,淄川聊斋酒业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淄川的另一家酒业公司所生产的白酒也用了“情系聊斋”这一作品作为酒的包装,该产品不但对聊斋酒业公司的产品造成冲击,而且还造成了聊斋酒业有限公司与作品创作人闫先公之间的误会。后经调查发现,淄川某酒业公司的酒盒包装完全是盗用了“情系聊斋”这一作品而私自印制的。为了消除影响,也为自己讨个说法,闫先公准备拿起法律武器。

  闫先公系中国刻瓷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画院高级画师,工艺美术大师,淄博市壁画艺术研究所所长,国家一级美术师。他长年从事壁画、刻瓷、国画研究,先后为蒲松龄纪念馆、市体育馆、省体育馆、中国武术院等单位创作了几十幅大型壁画。其中“狐谐鬼唱入聊斋”被电视连续剧《蒲松龄》及电视剧《狐仙》、《风流丈夫俏女人》选作片头画,发行20多个国家、地区。

  闫先公在谈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说,淄川某酒业公司的产品包装不但没有自己的署名,而且对作品任意修改,使得一幅古朴典雅、形象逼真的作品严重变形。作品被侵权,不但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自己带来名誉上的影响,自己决定找律师起诉这家公司的侵权行为。但这家公司在得知闫先公要起诉他们的时候,便四处托人找到闫先公进行调解,闫先公碍于熟人的情面,没有将侵权的酒厂告上法庭。但闫先公要求该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自己道歉和承认错误,进行适当赔偿。

  闫先公说,自己理解他们是在不懂《著作权法》的情况下发生的,但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以前也打过官司,虽耗费不少的精力和财力,但却维护了艺术的尊严。最近令闫先公气愤的是,他的另一幅美术作品“狐谐鬼唱入聊斋”不但接二连三地被几家饭店使用,有的公司还制作成水晶壁饰在市场上销售,而市内一家啤酒厂在使用该作品时也违反了《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相关规定。

  闫先公说:“看到自己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作品被修改得面目全非,简直就是对创作者的一种不尊重。一开始自己还不想打这个官司,怕人家说自己想要赔偿,但想想,赔偿事小,知识产权事大,这关乎到艺术的尊严。”

  针对一幅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山东省圣德律师事务所的鲍汝明律师说,一幅美术作品原件,通常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种是物权,体现为该作品原件归属于谁;一种是著作权(“版权”),一般体现为谁对该作品享有以复制、出版、发行等方式使用的权利。前一种权利拥有的是一件有形的画作,后一种权利拥有的是一种看起来似乎无形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作品原件转移了,并不意味着因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也一并转移。拥有某幅画的人只拥有这幅画的物权,不意味着他同时就拥有对这幅画进行复制、出版、发行的著作权,著作权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修改、出版、发行某幅画,就构成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犯。

  我市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在美术界频频出现的侵犯画家著作权的事件,与中国著作权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不普及有很大关系。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利益的驱动。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人们应该多注意学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旦遭遇侵权,希望大家还是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闫先公作为一名画家,为社会奉献才华的同时,作为公民和创作者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维护,毕竟法律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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