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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家为著作权状告县政府出版社(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2:13 贵州都市报
摄影家为著作权状告县政府出版社(图)
  金黔在线讯数年前拍摄的几幅风景照片,在自己未知晓的情况下被当作图书封面,摄影家遂一纸诉状将涉案的2被告某县政府和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昨日贵州省贵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桩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龚超,今年37岁,系中国摄影家协会贵州分会会员。龚超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1999年5月,他到全国各地采风,途经贵州省普定县时,他拍摄了数十幅摄影作品。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看到后也十分赞赏,想选用几张摄影作品印制挂历,并请求他先拿几幅作品去向领导汇报,但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2004年11月,龚超到贵州省普定县出差时,意外发现贵州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定县志》一书的封面照片和书中的两幅照片是自己当年的摄影作品。《普定县志》定价每本168元,共印制了4000册。该书中虽对自己的作品予以署名,但并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也未给付任何报酬。龚超立即与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但对方均无诚意处理此事。最后,龚超一纸诉状将普定县人民政府和贵州人民出版社告上法庭。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已印发的4000册《普定县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普定县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辩称:当时龚超所拍的几幅照片,是在由县政府授意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接送其前往风景区的情况下拍摄的,照片上的拍摄地点、角度、构图等,都是按照县政府工作人员的意图完成的。故按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县政府理应享有著作权,并有发表和发行的权利。贵州人民出版社的代理律师也持同样的辩护观点,并说明图片是由正规渠道获得的,出版社没有侵犯龚超的著作权。

  庭审结束后,双方都同意由法庭调解。 作者:项焜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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