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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品牌商品莫忘申报商标权使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2:2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 周晖 通讯员 欧恺 戴立辉

  宁波晚报讯最近,我市一家外贸企业申报进口3910个法国鳄鱼休闲包,海关在审核单证时发现,企业既没有提供相应商标权使用费协议,也没有如实申报商标权使用费,共计3532.15美元。

  记者从宁波北仑海关获悉,我市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进口名牌商品时,未如实向海关提供商标权使用费的相关情况,货物无法顺利通关。

  商标权使用费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海关规定,企业进口附有商标的货物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商标权使用费的情况。如果未按规定申报,企业将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除了商标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专利权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分销或转售权费,以及其他类似费用。企业在申报进口有上述费用的货物时,应如实向海关提供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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