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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对失窃者要求搜其他乘客身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6:00 桂龙新闻网

  面对群众要求搜身,以便追查公共汽车上手机窃贼的要求,值勤民警最终选择了放弃搜查。民警认为,在没有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盲目对车上所有乘客搜身,会侵害无辜群众的人身自由。这件事在乘客中引起了争论:一方支持警察,认为不能对公民进行非法搜查;一方认为这样是对窃贼的放纵。这是3月9日在南宁市23路公共汽车上发生的事。

  3月9日傍晚6时左右,做生意的林先生在七星路自治区商务厅办理有关手续后,便乘坐23路公共汽车回江南的驻地。途径白沙大桥时,林先生想给朋友打个电话,一摸上衣口袋发现手机不见了,翻开一看,内衬口袋被划了一道口子。林先生急忙高呼:“我的手机被偷了,车上有小偷!”部分热心的乘客见状,一面让林先生赶紧报“110”,一面让司机停车,等待警察检查。

  接到报警后,江南亭子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现场。民警让林先生回忆事发经过,乘车时周围都站了些什么人,可林先生无法做出确切的回答。询问司机时得知林先生从上车到发现手机被窃,公交车曾在教育路广西艺术学院门口停过,已有部分乘客下车。根据这些情况,民警对林先生说,因为无法确切指认犯罪嫌疑人,而且已经有人走出了公交车,犯罪嫌疑人可能已不在车上。根据属地原则,被偷现场发生在新城区,建议林先生到星湖派出所报案。

  林先生等部分乘客认为,既然警察已经到了现场,就应该处理这个事件,虽说车子已经停过,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小偷仍在公交车上的可能,因此建议民警对车上的乘客进行搜查。部分乘客为表清白还要求警察首先搜查自己。

  值勤民警当即解释说,我们没有搜查证,不能知法犯法,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对此,部分群众认为,警察文明执法肯定是好事,这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但是这样做会不会是对小偷的放纵,使得本已无路可逃的小偷成了漏网之鱼?

  事后,亭子派出所蒙教导员说,有部分乘客要求搜查,我们充分理解他们希望将小偷绳之于法的迫切心理,他们主动配合警察办案的行为也确实应该鼓励。但当时车上总共有40多位乘客,如果我们全部搜查,势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所以我们不能这样做。

  在这种情况下民警该不该搜乘客的身?南宁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振中认为:值勤民警的做法完全正确,合乎法律。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个事件中公安民警把公民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的隐私权摆在了首位,这说明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已经深深根植在民警的心里,我们应为此欢呼。龚律师同时提到,如何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使公民免受不当搜查侵扰的同时,确保打击力度,不仅是中国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在打击犯罪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李长江 郭颖 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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