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声调查:酒店保安挥拳伤人 调解医疗费打水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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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6:26 红网 |
红网长沙3月10日讯 (见习记者李刚民)网友姜辉3月8日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投诉:“2005年2月19日,迎宾楼大酒店保安将我右眼打肿,并导致眼睑出血和眼眶充血,事过18天了,眼部还有淤血,可迎宾楼大酒店不但拒绝赔偿,而且还不承认错误。后经过派出所调解,作出由迎宾楼大酒店赔偿1270元的调解,可迎宾楼不接受派出所调解。”姜辉认为,“作为一个三星级酒店,动手打人本来就不对,可事后的态度更让人气愤。” 接到投诉,记者于3月9日上午来到位于长沙城南的迎宾楼酒店进行了采访调查。 记者了解到,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梅岭派出所已于3月4日对此案作出调解,并形成《治安调解书》。该《调解书》称:2005年2月19日中午12:00,某大学勘测设计院职工姜辉骑摩托车去迎宾楼票务中心办事,将摩托车停放在票务中心门口的人行道上,与迎宾楼的两名保安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姜辉误认为迎宾楼保安荣强示意伸手规范停车手势是想要打他时,姜辉伸手揪住保安荣强的衣服。这时,荣强动手一拳将姜辉右眼打伤。经过长沙市中心医院留观诊治三天,姜辉右眼充血,眼眶青肿。当晚6:00,双方单位负责人来到派出所要求协调此次纠纷。派出所认为,在此次纠纷中“酒店保安在纠正违章过程中没有做到文明执勤,处理问题不冷静,动手将姜辉右眼打伤应负主要责任。姜辉违章停车,不配合迎宾楼保安管理,应负次要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派出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迎宾楼保安荣强向姜辉赔礼道歉。二、经市中心医院诊治的医疗费、检查费共计970元,后期医疗费、检查费300元,共计1270元,由荣强负责给姜辉。三、留观期间的的士费44元及眼睛受伤后的误工费由姜辉本人承担。此事经派出所调解为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按说,事件到此有了圆满结局。但到目前为止,迎宾楼酒店方面除了先前交给医院的540元医疗费外,余下的730元却一分未予支付。这也是令网友姜辉(被保安打伤的被侵害人)感到“气愤”的原因。 3月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迎宾楼酒店行政办主任陈翠桐,行政办也是该酒店保安的主管部门。陈翠桐表示,酒店不同意派出所的调查结果,对于谁先动手打的人,酒店也有自己的保留意见:是姜辉在争执过程中掐住保安的脖子,致使荣强当时呼吸困难,还准备拿摩托车头盔砸人,荣强才出拳打了姜辉。迎宾楼认为“姜辉先动手,姜辉应负主责”。然而,酒店却一直不能向派出所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姜辉先动手”。事发后,酒店“出于人道主义”,为姜辉支付了540元的检查、医疗费,已算是“仁至义尽”。陈翠桐表示,他们对于派出所调解的“向姜辉赔礼道歉、由酒店保安荣强负主要责任,负担1270元赔偿”,陈翠桐代表酒店表示“万万接受不了,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道理讲不过去”。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某律师事务所的邵律师。邵律师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治安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已经生效。《治安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拒不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指姜辉)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对不服公安机关派出所裁决的(在本案中指迎宾楼酒店),在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邵律师强调说:“迎宾楼酒店一是拖延时间、拒不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二又不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自己的异议,这种做法是欠妥的。”(稿源:红网)(作者:李刚民)(编辑:洪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