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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身份证的前提条件不应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0:15 红网

  第十五条的议案》,建议取消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前提条件。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警察查验身份证必须限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四个条件。陈旭认为,现行法律限制过于严格,削弱了警察的职责,不利于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建议对其进行修改。(《新京报》3月10日报道)

  可以说,陈旭代表的思路在我们这个社会并不罕见。在很多人看来,出于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需要而扩大公权机关的权力范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是一种法治观念上的误区。我们的社会有一个很不好的传统,总是重视公共权力而轻视个人权利。人们习惯于把法治理解为“法制”,以为法律只不过是管制社会的一个工具,人民是法律管制的对象,为了达到更好地管理社会秩序的目的,有必要加强执法者的权力,这与现代法治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现在,我们的立法理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无限扩张行政权力转移到更好保护公民权利上来。法律的制定不仅是为了打击犯罪,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因此,对于警察的权力予以严格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公权领地的扩大往往意味着私权领地的缩小,公民应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深刻的教训。

  在现有的《居民身份证法》生效之前,在一些城市中存在所谓的“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外来人员。这类人往往是执法者眼中的嫌疑分子,是公安机关各类清查活动的主要清查对象,他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居民身份证法》严格规定了警察要查验身份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就是为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其实,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能较好地满足警察执法的需要。陈旭代表建议让警察随时可查验身份证,以免“束缚警察的手脚”。可是,执法者滥用职权的现象在我们身边并不罕见,这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提高警察素质来解决问题,因为任何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需要随时携带证件以备警察查验,这样的公民怎么看都像是潜在的犯罪嫌隙人。即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对警察执法构成了“障碍”,那也是为了捍卫公民权利必须付出的代价。(稿源:红网)(作者:莫林浩)(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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