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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厦企业争“乌沉”之“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3:46 东南早报

  继“同安封”后的又一商标之争

  早报讯(记者叶清林通讯员宋科)“乌沉香”是否通用名称,“乌沉”商标可否注册,目前,来自泉州和厦门的两家企业就此打起了官司。

  近期,福建泉州永春县达埔彬达制香厂将许多从事香业生产的厂家在“香”的产品上广泛使用的“乌沉香”这一通用名称的“乌沉”在国际分类第3类“香、香木”等商品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目前该商标处于商标公告异议期阶段。

  此事引起厦门舫昌佛具有限公司的关注。该公司已正式委托厦门忠源商标法律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以阻止‘乌沉’商标的不当注册。”

  泉一企业注册“乌沉”商标

  据了解“香、香木”为佛教用品,在香行业内部有着如:“檀香、沉檀香、沉香、神香、盘香”等均是“香”的商品通用名称。“乌沉”香是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乌沉”是不是直接反映了商品的主要材料?是否能作为商标注册?

  厦门舫昌佛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亚琳介绍:“乌沉香是用埋在地下纯正乌沉木碾成粉末后精制而成,乃佛门至宝,碾成细粉后精制而成,闻此香味,即可精神焕发舒心顺意。‘乌沉香’已为广大厂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目前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的‘乌沉’商标,我方已正式委托厦门忠源商标法律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以阻止‘乌沉’商标的不当注册。”

  厦门忠源商标法律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承旺介绍:“法律明令禁止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就目前我方已收集相关证据,也说明了‘乌沉’文字属于广大消费者和厂家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

  厦门市同安工商局商广科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把本应“通用”的东西“专有”了,不但享有不合理的垄断利益,而且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这种行为应当大力制止。将行业内约定俗成并广泛使用的一种特色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形成独占,将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既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申请方:按正常申请程序

  昨日,记者就厦门欲打“乌沉”商标维权案事宜采访了泉州“乌沉”商标申请方负责人曾建全。曾建全对此事已有所了解。曾建全告诉记者,既然厦门舫昌佛具有限公司已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异议,他也委托北京的相关单位进行相应的回应。对于厦门舫昌佛具有限公司提出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曾建全并不认同,他表示,“乌沉”是否是通用名称,该商标是否注册成功,要由国家商标总局说了算。

  据曾建全介绍,他于2003年4月份委托北京的公司开始进行“乌沉”商标的注册事宜。该公司以达埔彬达制香厂的名义将许多从事香业生产的厂家在“香”的产品上广泛使用的“乌沉香”的“乌沉”在国际分类第3类“香、香木”等商品进行商标注册申请。随后该商标得到国家商标总局的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目前该商标法律状态处于商标公告异议期阶段。接下来,国家商标总局将安排一场答辩会,如果达埔彬达制香厂能辩护成功,“乌沉”商标的注册就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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