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抚慰金最高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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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9:00 新华网 |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其中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具体包括“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八种情形。 同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同时该意见还特别体现了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规定“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北京高院相关人士称,这一规定会制止有些侵权人故意拖延诉讼,从而再捞上一笔的现象发生。 而为了进一步体现出惩罚力度,意见还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等。(记者李欣悦)(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