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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应早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9:41 东方网

  官员财产申报制应早行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向林 2005年3月12日 9:40

  鉴于大量腐败案由官商勾结产生,全国政协委员瞿世镜近日提交提案,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规定处级以及处级以上官员,上任与离任时须申报其本人及直系家属所有财产,隐瞒不报者依法严惩。

  其实,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了下来。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规定和实施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日渐成熟,成为反腐败斗争强有力的武器,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

  在我国,早在1995年就有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此《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但是,由于该项措施在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只是一部门法规、申报主体的范围过窄、对违者的处罚过轻等问题),使其在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上十分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使得《规定》基本流于形式。

  建国以来,因受贿受审的级别最高的官成克杰、至今潜逃境外的温州巨贪杨秀珠、创个人受贿之最的李友灿……这些腐败分子数百万乃至数千万的家当在案发之前,根本就没有因为《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暴露;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一位贪官是因《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这不能不说是《规定》的尴尬,足以证明其在实际操作中力有不逮,不能起到遏制腐败、威慑犯罪的作用。

  有人认为,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太高,国家会因此付出高昂代价。我认为,不管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的制度成本是否高昂,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的就是:建立这一制度所要付出的成本一定会远远小于腐败所造成的损失!

  又有人说,中国的官员队伍庞大,要实行财产申报难以操作。这个观点是一种典型的“数字恐惧心理”,是阻挠建立这一制度的借口。被形容为“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高考人数多不多?我们还是接受了高考制度;全国每年又有多少人进行统一的职称外语考试?不还是照样有效实行了?为何要针对官员实行财产申报制的时候,就有人跳出来双手一摊,摆出一副无可奈何的样子,说什么队伍庞大、难以操作?

  还有人拿什么隐私权来说事儿,只把自个当专家拿别人做法盲了。公开收入和财产,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变成政治的一部分,它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当公众对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这就是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更有甚者,有人抬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面好大的旗子,真是笑死人了。如果官员的私人财产是合法的、正当的,自然会受到保护;但如果你的私人财产是非法获取的,法律还保护你干吗?而财产申报制正是要帮助我们区分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对于这样一个可有效防止腐败的好制度,我们有什么理由表示不屑甚至抗拒呢?我认为,不但不能拒绝,而且很有早行的必要。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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