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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制定清欠新措施,从4月1日起民工工资“月报季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9:58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孔祥林李庆喜)为防止新开工工程出现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昨日,市建委下发《关于实行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月报告季检查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新开工工程实行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告季检查制度。通知规定,建设工程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施工单位到招标办领取《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拨付月报表》时,必须在每月25日前填写月报表,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填写确认意见后,报清欠办核实备案。市建委将把月报表纳入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把月报表作为考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诚信的重要条件、工程招标评标加分的主要内容和返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重要依据。市建委将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日常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季度组织招标办、开发办、市场稽查等部门对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期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农民工工资是否发到农民工个人手中等。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的,将进行预警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列入山东省恶意拖欠工程款黑名单,责令其停工。施工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列入山东省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给予停止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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