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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12名妇女跨国卖淫 五案犯分别领刑最高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1:34 东方网

  东方网3月12日消息:3月1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国组织卖淫案,刘小琼等5名案犯被一审法院判处1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2年12月至2004年1月间,刘小琼以到马来西亚做服务员为名,经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等人介绍认识后,将冉某等12名妇女组织到马来西亚“金色年华”夜总会、沙登“太子”酒店等色情场所,采用人身控制的方法组织卖淫活动。此外,2003年2月8日,刘小琼还非法提供他人护照给李某使用,准备将李某偷带出国境前往马来西亚,李某在海关检查时被当场发现破绽。

  一审法院认为,刘小琼组织妇女到马来西亚进行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此外,她还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曾艳、欧丹妮、黄秀群、黄坚4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刘小琼被判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曾艳等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选稿:李文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作者:王克础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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