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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变 个人买卖条件增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2:25 东南快报

  本报讯市民购买或销售经济适用房时其限制的条件有所增加。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对《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了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该通知从3月1日起执行。

  户型只有四种选择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户型。户型标准一般分为70平方米、85平方米、10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四种,其中,8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应占60%以上,7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不少于10%,10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分别不多于15%。

  购房前公示15天

  《通知》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批准。

  个人买卖条件增加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从3月1日起调整为家庭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家庭。

  据了解,购房者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出售;单套建筑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核准面积部分仍按基准价格出售,超过核准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出售。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缴交土地出让金。(来源:记者 张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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