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房产消费纠纷的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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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3:2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周立明崔凌琳吴明京 现象一:房产公司坐地起价 2003年3月,象山消费者李福伟、骆华定等人向华翔集团购买了128套按承诺为2004年6月交付的商品房,并付清了总房价30%的房款。然而,2005年2月房子结顶时,这些消费者突然接到房产公司通知,称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物价上涨等为由,提出每平方米加价560元。此举当即引来李、骆等众多消费者的强烈反应。 行将交付的江北某楼盘也因类似原因而引来群体消费纠纷。据其中一名购房者高小姐反映,去年7月17日,她通过该楼盘开发商宁波新洲房产公司的售楼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售楼小姐告知,车棚价格以5平方米以下600元每平方米、5平方米以上9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然而,到今年春节后,她和其他购房者即相续从开发商处获悉,这车棚的价格不论面积,都要涨到1200元每平方米。 现象二:一套房子三个面积 去年7月,郑先生准备在华侨城一期替女儿买套房子,房产中介海曙新一家房地产公司文景分公司的中介人员曾“信誓旦旦”说有70平方米的面积和不错的套型,可是正式过户时发现,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竟只有67.28平方米,经过核量和询问其他住户,郑先生最终自己得到了确切的房屋面积———63平方米。一套房子转眼间出现了三个面积,猫腻在哪里?据郑先生分析,4平方米阳台在经原房东和房产中介之手后被无故地加了两次。 现象三:定房纠纷此起彼伏 陈先生在去年定购了鄞州中心区某楼盘二期B21幢102号房子,付了5万元定金的同时还签订了定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6月12日陈先生可前往售楼处付清其他款项并订正式合同。然而,等陈先生6月12日前往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要推迟到7月初才能签订,7月初陈先生前往上海出差的过程中,不幸遭遇车祸,休息两个月后再找到售楼处时,工作人员表示陈先生所定的B21幢102房已经没有了,只有B21幢101房。 陈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了,他说按照定房合同本来就有延期,现在又表示房子没有了,定金不是失去意义了?他表示按照定金适用于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房产公司应该赔付其双倍定金10万元,或者把B21幢101房按照当时价格转让给其一个亲戚。 记者联系上了该房产公司一名孙姓经理。据她介绍,陈先生在车祸住院期间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导致其定单已经过期,对于陈先生要求101房过户的要求,房产公司怀疑其为炒房客而无法办理。该经理表示,如果有必要,将和陈先生对簿公堂,让法律说话。 本报维权热线 房产投诉最烫手 以上三个现象中的一些相关房产纠纷案例都来源于本报的81012315维权热线。 本报维权行动第一天的行动就是一起房产消费纠纷(见本报3月5日《卖房图纸“仅供参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这之后,房产消费纠纷接连不断地摆到了记者的面前。据最新统计,自从本报81012315维权热线开通以来到3月10日晚,共已受理了各类消费投诉280余起,其中事关房产方面的,就有90多起,占到所有消费投诉30%以上,成为最大热门。 市消协:诚信缺失是主因 “大部分房产消费纠纷都是因为房产开发商不讲诚信酿成的!”市消费者协会翁副秘书长这样分析说。 翁副秘书长说,我市各级消协部门每年都会接到上百起的此类投诉,成为一大消费投诉热点。所有的房产投诉中,最多的则是有关期房销售的。“不少房产开发商在售房之初,给予购买者很多承诺,然而到了实际交付时,很多承诺却又没有兑现,从而引发消费纠纷。这类消费纠纷归根到底就是房产开发商未能做到‘言而有信’。” 她同时指出,房产市场目前是卖方市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加上涉及金额大、缺乏强制制约手段等原因,房产消费纠纷的解决也往往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翁副秘书长透露说,3月7日,因象山华翔集团坐地起价引发纠纷一事,市信访办曾召集市建委、工商、消协等相关部门以及双方当事人召开协调会,协调会上房产公司曾为涨价共提出了七条理由,与会部门人员均指出没有一条理由站得住脚,然而房产开发商却仍坚持不让步,协调也一时未能有结果。 建委:市民可请专业人士“护航” 在谈到合同纠纷时,建委信访处相关人士反复向记者强调了“市民要加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他们表示,很多投诉问题比如面积差异、位置变动等归根结底都出在了“合同不完善”上面。倘若合同条款约定明确的,那就一切按照合同条款行事,谁没按合同办理就是谁承担违约责任,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纠纷常因此产生。 建委信访处工作人员建议市民购房前不妨请教律师,签合同时能让律师随行,任何细而再细的补充条款都可以在当时提出,不至于出现“吃大亏”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