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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部门公布200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23:23 红网

  红网长沙3月12日讯(记者欣悦)今天上午,长沙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0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从公布的案例看,消费维权在2004年较上年又有了新的特点,除了投诉的商品有较大变化外,消费者维权明显表现得更加理性,更能够依法维权。

  这十大案例分别是:

  1、天价人胎素“三证不全”消费纠纷案

  2004年1月,家住岳麓区的黄女士在左家垅的“香港名特美容中心”一美容店美容时,店主王某借机向黄推荐人台素,声称此种人胎素疗效神奇,并一再承诺该产品是知名产品,有合格证、保险证,也可提供正规发票,保证过几天就可提供相关资料。黄女士信以为真,当即花6000元购买了一盒。此后,黄女士多次上门索取资料,店方都以种种理由搪塞,两个多月后资料仍未到手。于是黄女士提出退货要求,但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黄女士投诉到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区分局12315申诉举报台。通过说服教育,执法人员责令店方退还黄女士6000元购物款,并对其代销的三无产品问题进行了处理。

  2、木地板颜色存差异消费索赔案

  2004年3月29日,消费者刘某在某建材超市客服部经理彭先生陪同下与木地板经销商王某一起来到长沙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申诉。据刘先生叙述,其于3月27日到某建材超市选购木地板,选定了誉丰紫檀木实木地板。当时,刘先生按样品定购了65.575平方米的木地板材料,货款12328元。第二天,当货送到益阳后,刘先生发现所收货物与样品不同,颜色偏浅且材质似乎也有差异,他当日即要求对方退赔。他坚持要求商家承担退货、“1+1”赔偿和这几天的差旅费用,共计3万元整。经协调,经销商对其存在的不当推销行为表示道歉,由于所提供的木地板材料与原料的色泽差异很小,不会影响到消费者家中装修的整体效果,故在征求本人同意前提下,不作退货处理,由经销商补偿消费者800元。

  3、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装饰装修案

  消费者张某7月20日委托上海某装饰湖南分公司承接位于惠泽园某住房进行房屋装修并签订合同,合同上注明合同期限为70天,从7月28日进场,到10月8日竣工。施工期间,消费者发现施工方对所居住的房子房屋装修质量很差,且多处不按合同施工,公司管理也和下面施工互相脱节。经12315工作人员调解,最后由装饰公司一次性补偿因质量问题人民币2000元,消费者欠装饰公司的2000元,作为装饰公司的违约金抵消。同时,从即日起,责令装饰公司整改装修质量,消费者享受装饰公司所有维修售后服务。

  4、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案

  2004年9月16日,家住长沙市洪山桥的消费者刘某举报位于岳麓区银盆岭的长沙某医院利用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据介绍,刘某曾在某报C4版上看到该医院刊登的“100元一次性治疗腋臭”的医疗广告,随后前往治疗。但经过几次诊治,刘某花费了600多元后都未痊愈。经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立案调查,当事医院停止了虚假广告。针对该医院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性质,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作出责令整改,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退回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的600元费用的处理。

  5、餐馆消费人身受到伤害案

  2004年7月23日黄某申诉说,他于7月20日到某餐馆用餐,被天花板砸伤脑袋,餐馆人员虽承认是他们过失,但不承担责任。后经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解决协议,即店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店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营养费1800元。

  6、假肢不适用赔偿案

  11月8日,残疾人邹女士从郴州来到长沙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据反映,其今年年初从德林假肢厂花高价订做一副假肢,但是用不到一周便出现接触面疼痛、出血等现象。在与厂家协商后,厂家只同意给其器械调整,不同意退换和承担医药费。经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查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四十一条规定,由德林假肢厂负责带邹女士到医院进行治疗复原,退还邹女士假肢配制费4000元,一次性补偿邹女士交通费、误工费500元,共计4500元。

  7、“卵磷脂”专骗老年人

  8月11日,天心工商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后得知,长沙某保健品经营部在某报上刊登“卵磷脂”医药广告,该经营业主为天心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目前该公司已整改该广告并向读者道歉,此次活动中部分顾客买了货的,该单位已积极进行退货处理。

  8、医生违反工作纪律手术出错案

  2004年8月3日,消费者唐某的小孩因鼻中隔住进桐梓坡长沙某医院。在8月6日的病人手术过程中主刀医生接了5个电话,出来后病人的鼻子天天有出血现象。该院随后对该患者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术后医生说不会再出血,但不到10分钟就出现出血现象,消费者要求医院对病人之后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今后带来的不便作出赔偿。经岳麓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达成以下协议,由该医院赔偿消费者4000元作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

  9、电视样机当新机卖纠纷案

  2004年8月28日,消费者谷某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价值6700元**牌背投电视。送货后,消费者发现送来的电视机有划痕且条形码已被扯坏,怀疑是旧机器,马上与厂家联系。厂家解释是错送了样机,愿意退货并承担相应费用。消费者认为厂家是故意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1+1”赔偿和承担误工费。经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查,该中心作出以下调解:厂家对工作中的失误行为表示道歉,赔偿消费者因换机产生的各种费用1200元。

  10、酒店消费财产被盗索赔案

  2004年8月,消费者白先生在新潮大酒店就餐,饭后发现其挂在座位后的衣服被盗,内有现金350元、手机1台等。消费者要求酒店赔偿,但未和酒店达成一致。经12315中心工作人员现场了解情况,白先生投诉基本属实。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十一条规定对新潮大酒店进行了宣传教育,最后对双方作出如下调解:酒店对自身管理不当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白先生2000元。(稿源:红网)(作者:欣悦)(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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