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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第三个十年:继续开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0:0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标志着中国消费者维权时代的开始。跨过20岁生日,2005年,中国消费维权运动进入第三个十年。我们习惯于以“十年”为一个尺度,来考察一个运动的变迁或瞻望一个组织的前景。所以今年的3·15来临之际,《七日财富》尝试从多个层面,观察中国消费维权运动中协会、传媒以及职业打假人三种力量的运动路径,“素描”它们的轨迹,以此来谨慎定义现阶段中国消费维权活动的发展阶段,并粗略分析它们在第三个十年的走向。消协尴尬

  “在过去的一年,我们和‘炮轰’这个词联系得特别紧密。这都是你们记者的‘杰作’。”3月8日,中消协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开“玩笑”道。

  的确,在去年,中消协的火力凶猛。从去年7月开始,中消协陆续对电信、邮政、房地产、汽车等5个行业共29大项霸王条款进行了3次公开点评,如2004年8月25日公开点评银行业“电话挂失不负责任”等六大霸王条款,同年9月12日公开披露商品房合同中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但这些霸王条款至今仍有一多半没有修改。在消协轰轰烈烈开炮之后,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消协面临尴尬局面。

  消协的“点评”就如同重拳打在棉花上,没有任何反应。问题待解

  “中消协和各地消协是法律赋予职能的社会团体,并没有行政执法权,所以中消协更多是靠这么多年来在消费者和社会上建立起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告诉本报记者。

  同时,中消协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国外大多数国家消费者组织都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瑞典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中消协就只能采取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为消费者维权,或者给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援助,最终诉讼的主体还是由消费者本人来担任。

  如果民事诉讼法中允许代表诉讼,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具有诉讼资格,一旦官司打赢了,所有涉及的消费者都可以适用同一司法判决。这样的话,消费者协会就能够真正起到为消费者维权的作用。

  目前,正是因为消费者协会在法律地位上的欠缺,常常使得消协遭遇消费者寄予的希望很高,但消协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情况,从而使消协不能充分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面对既无行政职权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现状,中消协要探究的,正是从何处获得这足够的维权力量。“回归行政权力”,很显然有违中消协最终完全成为服务于消费者的民间团体这一变革方向;获取诉讼主体资格,则需等待法律制度花费不菲时日作出调整。

  中消协组织联络部主任吕允端认为,出台一个既遵守消法原则又增加可操作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细则,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继续开炮!

  “如果我们进行了点评与通报,却被漠然冷对的话,这不是消协的尴尬,而是整个社会的尴尬。”针对此前媒体对于“中消协点评陷入尴尬境地”的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回应说。

  他强调,不管受到怎样的待遇,消协仍然会把这样的点评与抽查继续下去。

  “你不是问我们第三个十年要做什么吗?用你们的话说就是:继续开炮!”他对记者表示。

  他说:“中消协今后将主动向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立法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建议,从立法立规入手,强化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强制性规范,严肃处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拒不改正、拖延推诿的经营者;发动和鼓励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监督举报,通过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的行动,形成对不平等条款人人喊‘打’的社会风气,并运用更为有效的形式强化舆论监督;支持和鼓励企业、行业的自责、自律,对以种种托辞推诿责任,拒绝社会监督,经消协劝谕后仍继续以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协将依法公开揭露、批评。”

  “借刀治霸”的思路证明中消协的攻势并未因为自己的先天不足而点到为止。事实上,即便是“霸王行业”不理不睬的点评,对于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进而促进整体社会的民生维权,都将会黄雀在后,功效当厚积薄发,不可以当下的“尴尬遭遇”来论成败。

  而这其中透露出来的信息更值得消费者乐观期待,因为中消协似乎已经明晓自己的立场所在与价值所系,这是值得鼓励的进步。这进步的背后,是市场经济形态进一步渗透社会生活,民权意识则必然要在最容易获得突破的民生领域首先高涨。

  消协的取向同消费者利益统一,是中消协能够有所作为的基本前提。当然仅有这个前提还是不够,要做到能够为消费者维权,还需要足够的力量。

  显见,点评“霸王条款”、借力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都是中消协在这一夹缝中“继续开炮”的尝试。20年“斗争史”

  其实,中消协20年的发展史也就是一部同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之间的“斗争史”。

  3月8日下午,中消协投诉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中消协20年的斗争史。

  1985年春,刚刚成立不久的中消协就收到大量投诉冷暖风机的信件。经调查发现,这种所谓的“小空调”,质量低劣,极易燃烧起火,买它就等于买回家一个祸源。而当时仅广东一省就耗资1亿多美元,进口了400多万台。情况紧急,中消协及时介入,连发消费警示,使数百万家庭免受其害。

  1986年至1987年,大量消费者向中消协投诉进口汤姆逊彩电质量问题,中消协立即调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了时任国家经委副主任朱镕基同志的重视,并经国务院批准专门发了文件,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针对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由于产品结构和使用条件的局限,使用中发生大量伤亡事故,中消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最终将杀人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赶出市场。

  中消协还把维权利剑指向商品房、家用汽车、涉外服务等消费难点热点问题。1997年,中消协就100起商品房投诉编写了内刊,集中向中央领导反映和提出建议,然后由新华社编发国内动态清样。当时担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在清样上做了重要批示,对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之后,中消协与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召开全国电话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商品房投诉问题。

  2001年,中消协发现三菱帕杰罗V31、V33两款型号的汽车存在设计上的安全隐患后立即介入此案,就其所涉及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同日本三菱公司进行交涉,促使三菱公司召回了7.2万辆三菱车,并明确了有关赔偿条款。三菱事件的妥善解决加快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出台步伐,并推动了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实行。

  2003年至2004年,中消协联合各地消协发动了一场围剿霸王条款的“人民战争”,陆续对电信、邮政、公共运输、房地产、家庭装修、物业服务、银行、汽车、保险等行业共39大项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掀起了强烈的冲击波,赢得了广泛赞誉。

  与此同时,发布消费警示工作也成为中消协开展的一项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的工作,这项工作正式开展始于1998年。中消协将其作为新形势下对消费者的保护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推广。

  截至目前,各级消协共发布各类消费警示、提示9474条,在指导消费,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影响较大的消费警示有:“家庭装修警惕‘隐形杀手’”、“OK镜不OK”、“糖精毒害不可低估”、“祛斑霜美容:小心您的脸成了‘试验田’”等。

  据统计,20年来,中消协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带头人的作用,积极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满腔热情地受理消费者投诉。截至2004年中消协和各地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0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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