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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无“两证”房产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4:4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江苏沛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法院对没有土地证和产权证的厂房进行拍卖,竞拍中只有一家单位参加。作为该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孟庆岳对法院审理的案件表示不服,本报记者专赴沛县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当事人:我对法院判决不服

  沛县古沛福利塑料厂(后简称塑料厂)坐落在江苏县沛县香城路南端,占地2.97亩,1994年建成投产。法人代表孟庆岳,现年73岁,系甘肃省兰州市铁路局退休职工,退休后因留恋故土,于1994年5月出资1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沛县新城油毡厂,孟庆岳也就取得了厂房的所有权,成立了沛县古沛福利塑料厂。

  2001年3月,一名叫孟召明的沛城镇农民到了沛县古沛福利塑料厂,欲19万买断该厂,孟庆岳断然拒绝。后孟召明又与孟庆岳协商,于2001年4月4日签订了六项协议,协议表明,孟召明出资18万元借给孟庆岳无息使用一年,孟庆岳将11间厂房借给孟召明使用三年。协议签订后,孟召明只借给孟庆岳人民币10万元,其余8万元杳无音讯。孟召明也没有使用11间厂房进行生产。

  2002年6月初,孟召明和孟庆岳为了18万元借款打起了官司,孟召明向沛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孟庆岳违约,偿还借款。最终,同年11月15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孟庆岳违约,并偿还孟召明的借款。沛县法院执行局于2003年4月底向孟庆岳发出了执行通知。

  孟庆岳告诉记者,他对法院案子判决存在异议。古沛福利塑料厂没有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法院在对案件的判决中确认房屋归他,房屋下的土地却不属于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和土地是连为一体的,确认房屋的归属就应该确认土地的归属。其次,法院在对他房屋进行拍卖时只有一家单位参加竞标,这种竞拍不符合程序。此外,法院在对房屋强制执行过程中,他一直没有收到法院的有关强制执行的传票。

  法院:是按法律程序办事的

  徐州市沛县法院执行局孙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只要认定厂房是当事人的财产,不论是否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法院都有权利进行拍卖。他认为,拍卖只要有两家单位竞拍就可以完成了。他们法院拍卖是司法拍卖,与一般的拍卖是不一样的。曾经审理过孟庆岳案子的民一庭郭庭长也认为,房产证和土地证只是行政登记的形式,只要实际是处罚人的财产,法院就可以处理。

  记者问法院在拍卖孟庆岳的房产时有无将有关文书送给达孟庆岳本人签字,孙局长回答道,他们在办案中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肯定会有孟庆岳的签字。当记者提出要看这些材料时,孙局长称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不在,现在打不开文件柜,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律师:法院的拍卖是无效的

  昨天,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拥有的房屋产权必须得到国家土地部门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孟庆岳老人拥有的古沛福利塑料厂没有土地证,产权证,法院对该房屋的拍卖显得不妥。如果这是没有两证的房屋,一旦被确定为违章建筑,法院拍卖该房屋就是无效的行为。

  陈议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拍卖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竞拍的单位必须有三家以上单位参加同一竞拍物的竞拍。如果参加竞拍的只有一家单位,那么整个是无效的。法院委托拍卖行对孟庆岳房屋的拍卖也是无效的。沛县法院对孟庆岳房屋的拍卖,拍卖前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应将拍卖有关拍卖文书送达孟庆岳本人,孟庆岳本人需签字,如果沛县法院没有这样做就违反了有关法律程序。

  本报记者 肖军 张旭 实习生 朱成欢 徐志萍

  《江南时报》 (2005年03月1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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