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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解决“看病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6:3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卫生队伍建设。加强重大传染病及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总理在报告中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视让我省代表十分欣慰。代表们认为,尽心解决“看病难”,是构建和谐社会当务之急的一项基础工程。

  农村“看病难”应解决卫生部一项调查显示,我国48.9%的群众有病不去看,29.6%的群众应住院而不住院,贫困地区“看病难”、“看不起病”的比例更高,全国不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农民收入低,医疗收费高;农村医疗卫生投入不足,人才匮乏,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医疗设施落后,难以满足需求,更难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型合作医疗刚开始试点,覆盖率低,保障水平不高,不能解决大病风险问题等。

  为此,余的娜、严中亚、张培阳等代表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应确定农村医疗卫生经费的财政支出比例;加大医疗资源有效调配力度,规定医学院毕业生必须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年限,城市大型国有医院和学校无偿为农村培训医疗技术人才,提高农村卫生工作人员待遇,稳定队伍;尽快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在全国推行,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婚姻登记条例应修改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婚前检查证明没有作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之一,婚前检查率大幅下降,新生儿缺陷率又明显上升,给家庭和社会增加了沉重负担。

  蒋作君、司敏等代表建议,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效力,应修改《婚姻登记条例》,把婚前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作为婚姻登记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之一。从法的效力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应当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蒋作君、司敏代表还建议,在修改《婚姻登记条例》的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婚前检查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婚前检查的自觉性;根据群众需要,提供个性化、人性化服务,让受检者自主选择,并减轻受检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婚检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加强政策引导,逐步实现由政府支付婚检基本费用。

  本报记者曹显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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