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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亲人有合理性 当修改“包庇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22:17 人民网

  网友:李坚

  父母在自然本性驱动下,包庇犯了罪的子女是否统统有罪?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成义等31人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若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者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实,我国历代多部律法中都有“亲亲相隐”的规定。所谓“亲亲相隐”也称“亲属容隐”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表面上看,“亲亲相隐”看似一种悖谬的法律规定,但其本质却恰恰反映出深厚的人文底蕴和思考。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当然是国家利益第一,不允许掺杂任何亲情因素;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保证血缘亲情纽带免于崩裂似乎更具切身利益。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本单位,是人们走向外缘社会的先天性架构支撑。“亲亲相隐”显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而法律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包庇,意味着公众要在“亲情”与“大义”中作出选择,如果仅此为止倒也不为过。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窝藏、包庇者已经触犯刑法,对亲属之间拒绝作证等行为要受到刑法处罚,这就未免有点骄枉过正,并且也有悖于“亲亲相隐”。这种法规意味着知悉犯罪情况的人的亲属不能沉默,不能说谎,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躲在家里,不能供其吃喝、穿戴、不能让其外逃,不能在亲情、友情、爱情与国法之间作选择,只有一条路,向司法机关举报并如实指证亲人犯罪,否则就要受到刑事追究。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丈夫犯罪,妻子窝藏,兄弟犯罪姐妹包庇,儿子犯罪父母资助逃亡天涯。当犯罪者被缉拿归案时,妻子、姐妹、父母均因窝藏、包庇、作伪证等罪刑锒铛入狱。在这一类案件中,因为亲情而使自己受到法律惩罚不能不说是株连的另一种表现形态。当我们面对孤儿寡母艰难度日情形,面对老弱病残无助的眼神,面对父母均入狱而无力交纳学费的子女流落街头,甚至成为犯罪的后继者等等现象时,我们是否应当反思我们的法律设定窝藏、包庇、伪证罪主体上是否具有正义性?

  为此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条款,使包庇不危害国家安全或非严重暴力性犯罪者的直系亲属者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符合“亲亲相隐”的伦理原则。况且一部良法、一个健康的法律体系应当是符合人性的。孟德斯鸠亦说:为了保存法纪,反而破坏人性是为恶法。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法的规范,我们更需要法对人性的容忍和认可。“亲亲相隐”制度符合人性基础,符合大多数公众的道德价值观,一旦被法律所确认,刑法对人的关怀就将又上新台阶。正如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刑法是以规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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