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代表谈判决和调解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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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0:36 法制日报 |
———公丕祥代表谈判决和调解的功能本报记者 杜萌 “江苏省高院去年经一、二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共有793件,其中有118件调解结案,调解结案率达到14.9%。”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告诉记者:“与前年相比,在民商事案件总数上升12.32%的情况下,省高院的调解结案率上升了4.1个百分点。” 江苏高院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百分比的变化,不仅映衬着全省法院审判改革的新动向,更折射出全国法院系统审判改革大局的新举措。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意义上看,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公正的社会、稳定的社会。这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丕祥代表将构建和谐社会与法院工作联系在一起时这样认为,“从我国目前现实看,从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程度看,我感觉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丕祥代表说:“司法的使命在于‘定纷止争’,法官的职责在于化解纠纷。审判和调解是司法活动的两种方式,各有着特定的价值功能。调解与审判的综合运用,极大地丰富了法院工作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一直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我们的基层法院包括派出法庭,主要采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 公丕祥代表介绍说,调解的方式和周期较审判相对灵活,执行起来相对简单,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申诉再审案件的发生。建国以来,诉讼调解在江苏有着良好的传统。直到20世纪九十年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公民对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在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持续下降。1985年,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为75.8%,到2003年则降为27.7%。去年7月28日,全省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宣布省高院制定的《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把诉讼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及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庭前调解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程序,防止违法调解,加强程序化。 公丕祥代表最后说:“去年9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体现了司法审判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这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开展调解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诉讼调解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为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