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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方可出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0:44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3月14日电(吴梅、王津)日前,天津市政府批准颁发了《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天津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天津市规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籍簿、家庭上年收入证明和《天津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向被拆迁房屋坐落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申请人持《购房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开出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住房。

  《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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