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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过火变成敲诈勒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0:5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明天就是“3·15”了,消费维权又成了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其实不只是消费者的权利,任何民事权利遭到损害,找个说法理所应当。但维权不能过火,以免变成敲诈勒索,有理就变成了没理。

  疑月饼有陈陷张口要五千 维权变成敲诈被警方逮捕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遇到了这么件案子:因怀疑购买的月饼里有陈馅,消费者吴某要求月饼厂家赔偿5000元,最终被警方逮捕。

  检察官分析:很多消费者都有这么一种观点:“我认为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就有权向厂家提出索赔,要多少钱是我自己的事。狠狠要他们一笔钱,这是在打击不法厂商。”

  在“月饼案”中,吴以馅是陈馅为由找厂家索赔,其证明效力显然不足。凭着这么一块月饼馅,吴某在自己健康没有任何损害的情况下,向厂家索要5000元赔偿金,其行为就转变为“以损害厂家名誉”为胁迫索要财物,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支招:遭遇侵权时,消费者要及时收集证据,确认厂家的产品确有瑕疵。索赔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或商品价格相当。消费者在提出索赔要求的同时,可以向消协反映或向法院起诉,但不要以“不给钱就登报曝光”等语言进行威胁。

  捏着公司偷税证据索百万 离职员工钱没到手进牢房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同时向记者讲了这么一个案子:以公布某知名公司偷漏税的证据相要挟,该公司原职工林某向该公司董事长索要100万元,结果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

  检察官分析:在“揭发偷税案”中,无论林某掌握的偷漏税证据是真是假,其以此为要挟向该公司索要钱财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林某利用手里的证据欲与对方“私了”,其主观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揭露黑幕”,让企业违法行为受到惩罚,而是为了迫使企业给付钱财,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当然也就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建议:无论掌握的证据有几成真实性,一定不要出于报复或非法牟利的心理,以此为威胁向原单位索要钱财。正当的揭发检举途径应该是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据《法制晚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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