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委员会声援厦门瀛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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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1:46 东南快报 |
《三协会联合抵制马士基》追踪 本报讯“厦门瀛海公司购马士基铅封遭拒”在厦门业界引起巨大反响。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货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货主委员会”)明确表示:马士基厦门分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报复行为。 昨日,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瀛海”)致函马士基集团(丹麦总部)、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相关领导要求解决此事件。 货主委员会称,在“三协会抗争马士基收取铅封费”事件中,作为三协会代表之一的蔡远游,代表三个协会会员利益参与“抗争马士基收取铅封费”,是得到三个协会授权,而不是代表个人利益,不单纯为厦门瀛海公司(蔡远游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利益。 委员会称,马士基厦门分公司因蔡远游参加“抗争马士基收取铅封费”,而授意其代理机构停止向厦门瀛海公司出售马士基铅封,也不让瀛海公司承运马士基公司集装箱,这种行为是一种打击、报复行为,显得有失跨国公司风范。该负责人表示,蔡远游是“三协会要求船公司取消铅封费小组”的召集人和谈判代表,对瀛海实业使用“拒售”,感觉像是“杀鸡儆猴”。 昨日厦门瀛海分别致函马士基集团(丹麦总部)、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相关领导称,厦门瀛海作为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拖车公司),是接受货主、货代单位的委托从事陆路运输,货主、货代向马士基定舱后可自由选择集装箱陆上运输的承运人,在选择什么样的集装箱运输企业(拖车公司)上,货主和货代无需和马士基公司或马士基公司厦门分公司协商、也无需得到批准;马士基厦门分公司也无权限制集装箱运输企业及相关代理机构的业务开展。 厦门瀛海认为,马士基厦门分公司强行干预和破坏厦门瀛海与马士基委托代理机构之间的业务合同关系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来源:记者许侨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