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绿卡”是“免罪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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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1:53 兰州晨报 |
两合同诈骗嫌疑人在兰受审时企图借此脱罪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两个犯罪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在被押上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受审时,二人突然出具了美国“绿卡”,法院宣布休庭,这是3月4日出现在安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的一幕。 3月8日,安宁区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即使查实该“绿卡”确实真实有效,该“绿卡”也挡不住刑事追究,不存在改变该案件的管辖问题。 签订合作合同据安宁区检察院指控:1999年10月,北京人魏某决定成立美国和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任命朱某为该办事处主任。 2002年10月12日,魏、朱二人以美国和声公司的名义,与兰州通达换热器有限公司合作并签订合同,成立了兰州龙志公司,双方约定由兰州通达公司向美国和声公司开具一份110万美元的跟单信用证,魏某拿着信用证在美国贷款,向兰州龙志公司投资20亿元人民币,并约定双方交纳保证金。 出具“空头支票”2002年10月17日,兰州通达公司将17万元人民币汇入朱某指定的银行账号。 11月7日,魏某向兰州通达公司经理交付了80万美元的空头支票一张。 12月31日,兰州通达公司向美国和声公司开出了110万美元的跟单信用证,供魏某从美国进行融资或进口货物,魏某收到跟单信用证后,以“跟单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期太短”、“没有接到跟单信用证的通知”为由进行拖延,以达到非法占有兰州通达公司交付的17万元保证金的目的。 2003年4月8日,通达公司持魏某交付的80万美元支票到银行托收解付时,该票因资金短缺,签名欠妥被拒付。通达公司发现上当受骗,立即报案,警方将朱某和魏某抓获。 “绿卡”不会影响审判3月8日,有关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在侦查阶段,魏某、朱某就“绿卡”和该案的性质以及管辖等提出异议,在3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时,魏某、朱某和其辩护律师再一次提出了该问题。 这位办案人员对记者说,该案不存在对法律的认识问题,即使“绿卡”确实合法有效。他们认为,该案件的管辖地仍然应该是安宁区人民法院,法院应该会在近期内恢复开庭,继续审理。 “绿卡”并不代表国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勇、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国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绿卡”只是表明取得了在该国的暂时居住权,并没有取得该国的国籍,所以,持有“绿卡”的人,在中国国土上触犯了刑律,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案件应当按照普通的刑事案件来处理,并不是什么外事案件,也就不存在管辖的问题。 本报记者郝冬白(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