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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纠纷占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3:38 海峡网-厦门晚报

  消费权益官司

  买房纠纷占大头

  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消费纠纷 法官证实:消费者仍处弱势地位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郑金雄黄宏亮)买块香皂,没洗干净皮肤倒惹来荨麻疹,一消费者把香皂厂家告上了法院;周末到酒吧浪漫,却被小地痞挥刀砍伤,一市民回头找酒吧“算账”……这类稀奇古怪的纠纷近年来层出不穷。明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市中级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审委会成员、民一庭庭长洪志坚详解了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类型、特点及发生原因,并提醒消费者维权的注意事项。据统计,近3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2664起。因传统购物而产生的纠纷呈减少的趋势,仅7件。而涉及商品房、车辆等金额较大的高档消费品活动的纠纷明显上升,约2638起,其中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最为突出。据统计,去年市中级法院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纠纷高达667件,占全部二审民事案件的30.8%。而该类纠纷中,又涉及商品房的交房期限、产权证办理、商品房质量等而产生的纠纷。从这些案件来看,虽然我市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在举证能力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利的状态。洪志坚分析说,这些消费纠纷反映出我国法律对服务行业的规定仍显滞后,许多领域由于权利义务未能明文规定,从而产生纠纷;同时,我国对服务行业的管理还不够统一规范,而各行政机关各管各的事,比如工商局“12315”一般处理普通消费纠纷,建设委员会又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管理,卫生局负责医患纠纷,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或争相管理而处理尺度不同的局面,纠纷由此产生。另外,纠纷还反映出“霸王条款”在我市仍然存在,让消费者陷于两难的境地,如不接受这些条款,就无法得到及时的服务,而接受了该条款,又不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消费者如何解决举证难题

  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不仅应注意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动向经营者索取有关的凭证,在与经营者产生纠纷进行交涉时更应注意保留和收集相关的证据,如相关人员签字的字据、邮政快递的回函、对书函内容进行公证、证人证言等等。确需向法院起诉时,应注意起诉的诉讼时效。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仅为一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确实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请注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消费者应知道的商家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法官特别强调,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1、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或社会公认的要求。一旦发现商品有缺陷,应立即停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立刻召回处理。2、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不得强迫交易或者搭售商品。3、尊重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外披露。4、奖品、赠品(免费服务)不免责义务。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是建立在以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基础上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奖品、赠品的成分,实际是一种购买或者有偿服务行为,而非无偿赠与,因此,经营者应当对这类商品承担“三包”及其他民事责任。同理,降价销售、有奖销售也是如此。

  哪些消费不受《消法》保护

  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消费活动所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诉到法院去。首先,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个体,这一主体是进行生活消费的公民,既非单位组织,也非进行生产消费的主体。惟一例外的是,当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适用《消法》。另外,医患纠纷虽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关系,但因医疗行为中出现的过错一般都为医疗工作者的过失,而非医疗服务者主观上的故意过错(否则构成刑事案件),因此,《消法》第49条所涉及的“欺诈性”条款并不能适用于医患纠纷中。链接

  消费维权官司集中在岛内

  我市消费者权益纠纷官司大多都集中在岛内,思明和湖里两区共有此类案件2078件,占总数的78%,而岛外四个区仅有586件,占总数的22%。(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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