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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作证开价2000元 专家:有偿作证不可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4日13:52 新华网

  为证明自己在单位的打工身份,当事人寻找证人。一位同事舍“生”取义,不怕丢饭碗当庭作证,同时提出了2000元酬劳要求,并收下了这笔酬劳。为人作证要收取酬劳,有偿证人浮出水面后,遭到业界强烈反对。法律界人士呼吁:应坚决反对有偿作证的做法,并加快建立合理的证人补偿机制。

  记者了解到,作证收取报酬的做法早已在一些案件的受理过程中悄悄运作。据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透露,去年他受理的两起案件中,就有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暗地里与证人协商价码。

  仗义作证要价不菲

  宋先生去年8月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当时他与公司口头约定,担任公司的业务总监,月薪、补贴等总计6000元,同时为了增进相互了解,双方还口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随后,宋先生按照口头约定开始工作。没想到,首月发薪时宋先生却被告知:公司效益不好暂缓发放工资。但等到第二个月,宋先生不但没有拿到第二个月的工资,而且依然没有发放首月工资的迹象。在此情况下,宋先生决定要回应得的报酬,并离开公司。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宋先生决定将公司告上仲裁庭。

  然而,在申请劳动仲裁当天,宋先生被告知:由于他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必须提供在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据,这样才有可能要回应得的报酬。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过任何用工手续,又没有拿到工资,提供书面证据困难很大,宋某一筹莫展,只能将希望寄托在证人———公司在职员工身上。

  就在这时,一位耿直、敢打抱不平的蒋先生出现在宋的面前。由于看不惯公司欺骗员工、客户等一系列做法,蒋先生曾与公司发生过多次摩擦和纠纷。现在又发生了宋先生这样的事情,蒋先生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但他向宋先生提出了支付相应报酬的要求。

  有偿作证不可取

  有偿证人出现后,多数员工对敢打抱不平的蒋先生非常赞赏,但对索取报酬的做法不敢苟同。他们认为,蒋先生索取报酬有损他的形象。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从法律的角度,有偿证人是对证词公正性的挑战。”专职劳动法工作者,中国劳动争议网的苗其巍认为,作证是知情公民的法定义务,作证人无权向当事人索取报酬。如果在社会上大张旗鼓地宣扬有偿证人的做法,一则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二则会减少证词的可信度。

  作证补偿有规定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孙剑明指出,有偿是索取报酬的行为,而补偿则是产生损失后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助,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我国已有作证补偿的相关规定,但有待完善。

  据了解,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按照该规定,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如果发生误工、差旅、住所等费用,可以作出相应补偿。

  我国南方一些城市也制订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预交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补贴费、交通费、住宿费;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人民法院先行支付;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后有权向人民法院领取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的误工补贴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去年8月16日早晨,徐某之妻骑自行车带8岁的儿子去镇小学报名,和她同向行驶的拖拉机为避让来车,将她和坐在自行车后座上的儿子刮倒在地。儿子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因家里人不知道当时情形没去报案,但徐某的一位朋友从邻村董某口中听说车祸一事,并将此事转告给了徐某,但董某提出,如果徐肯拿2万元,他会帮忙联系3位证人。

  去年8月31日,徐在支付了2万元后,3位证人写了证词,并按了手印。同年11月交警部门结案: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报案,现场的证据消失,肇事的拖拉机司机又不承认撞人,事故无法认定,建议徐去法院起诉。徐去法院咨询后得知,像他家这种情况,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之后,徐想从证人那里要回帮助作证的钱,但证人认为,他们已经作证,那钱他们应得,拒绝返还。(记者谢惠仁)(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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