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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可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8:2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帅勇)栖霞区法院一位法官说,赵义有配偶,在逼妻签下“分居协议”后与别人同居,就是非法同居。因为《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常情况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关系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本案中,赵义作为有妇之夫,将“二奶”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自己的钱财并解除同居关系,经法院查实后,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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