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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盼汽车“三包”新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9:13 重庆时报

  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据中消协发布的2004年统计显示,汽车投诉已跃升至商品类投诉增幅第二位。如何像手机、家用电器那样,普遍实施“三包”以退换掉不合格的汽车,已被越来越多车主所关注。

  汽车质量投诉连年上升

  2003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长44.2%。而2004年,汽车类投诉依然“高烧不退”,其投诉量达7438件,比2003年上升31.6%。

  据中消协的数据显示:在汽车类投诉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比例最高,多达70.5%,此项数据比2003年上升了32.9%。而涉及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投诉,更是创下了66.4%的增幅新高。

  另外,维修质量和价格不透明、退换货困难等均成为了令消费者头疼的几件“头等大事”。

  “三包”规定几易其稿仍难定

  据称汽车“三包”规定在“征集意见稿”发布之前,便已修改了多次。

  按已公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包”期限,质检总局初步作出了两年4万公里的规定。但从目前绝大部分汽车厂家的售后政策看,很多品牌的质保期均已达到此标准,不少厂家甚至高于此规定。

  但用于出租、租赁等营运用途的汽车,不在“三包”规定的保障范围内。

  车主们最关心的退换问题,则规定:若30天内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退车;同一问题修5次可以换车;没有合适的车型换可以要求退车;修车超过2日必须要提供备用车。这些措施都比较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若发生退车,销售商应按提车时的票面金额结算退款,但车主应补齐合理的使用补偿费。

  其计算公式为:(价款×行驶里程/1000)×n%,n为补偿系数(0.5~1)。

  从征集意见稿看,“规定”对“三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望解决长期困扰消费者的汽车退换难的问题。本报记者 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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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三包”和“召回”的区别

  一、针对的问题不同

  “召回”针对的是非偶然性因素(多发生于设计和制造环节)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通常表现为某一段时间内的某一批次产品都有相同问题。而“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多发生于售后使用阶段。

  二、适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

  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民法》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

  三、立法宗旨不同

  “召回”制度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而“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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