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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请消费者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六大“损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9:13 重庆时报

  本报讯 昨天,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房地产庭的法官通过媒体,提醒消费者注意开发商在售房活动中普遍使用的六大“损招”。

  市一中院的法官通过审理上千个案例总结出了开发商在销售活动中的六个损害消费者的方式,这些方式分别是:1.开发商不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利用合同的空白部分、附加合同设置不平等条款,加重买受人责任,减少或免除开发商义务;2.以预售为名收取定金,而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强迫买受人接受其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不能达到目的,定金就会被开发商强行扣押;3.开发商为资金回笼,故意隐瞒已将房产抵押、转让的真相,编造一些“卖点”欺骗买受人;4.开发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改变公用场所用途,交房时实际内容与广告宣传不符;5.开发商到交房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交房条件,而强行交房,致使买受人拿了钥匙却长时间无法正常居住;6.开发商故意隐瞒无开发资格、预售许可证等手续,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商品房权属证书。

  针对这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做法,法官也为消费者支了招:1.在决定购买尚未竣工的房屋前,查清两个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竣工的,要注意审查该楼盘的初始登记所有权人是否为该开发企业。2.要注意审查该套房屋是否已经被开发商安置了被拆迁人。3.注意审查该房屋是否已被开发商抵押。4.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5.购房人应对销售广告内容予以保存。6.一定要督促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防止一房二卖。(记者 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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