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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有偿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09:19 南方都市报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有偿转让

  需要新增运力的城市需将运力投放方案公示并举行听证

  本报讯(记者李雅琼)近日,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市领导作为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需要新增运力的城市,应将运力投放方案进行公示,并举行听证。

  根据《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市领导作为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协调交通、建设、公安、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税务、信访、审计、监察等部门。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结合改革、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通知》要求,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需要新增运力的城市,应将运力投放方案进行公示,并举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3月底之前,省交通厅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赴各地检查验收,清理整治各类车辆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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