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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矫治将取代劳动教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华商晨报》消息,《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表示,具体审议的时间取决于立法机关的安排,希望越快越好。《违法行为矫治法》还是一个法律草案,目的是取代劳动教养制度。

  矫治与否将由法院决定

  据马怀德介绍,“矫治法”草案有几个方面与现行劳教制度不同:第一,名称不一样,过去叫劳动教养,以后可能就叫违法行为矫治;第二,决定是否要进行违法行为矫治的主体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马怀德介绍,过去名义上是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劳教制度最主要的弊端就在于,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而且也缺乏标准。从草案所反映的精神来看,将不再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矫治法”规定有一个从“申请———决定”的程序,也就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作为第三方来决定是不是要采取违法行为矫治措施以及具体时间,这样比较公平。

  马怀德说,劳教过去是1到3年,必要时候还可以延长一年,这是个很长的期限。“矫治法”设置的最长期限可能是1年半。

  采取半开放和开放式

  就“矫治法”适用范围,马怀德说,在立法初衷上,劳教对象是:对有违法行为尚没有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的人员。但现在演变成了凡是有违法行为的,但不能给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又显得过轻的人,都可以劳教。

  此外,原来规定劳教对象限于大中城市的违法者,但是后来在有些省市已经扩展到了农村,对农民也采取劳教措施。“矫治法”对范围要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过去随意扩大劳动教养适用范围不当现象。

  马怀德还介绍说,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此外,“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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