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车撞伤人 单位赔偿三十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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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2:09 贵州都市报 | ||
私开公车撞伤行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4日凌晨,遵义林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源公司)驾驶员周兴义驾驶该公司的一辆小客车行至汇川区大连路夏家湾路段通过人行横道时,由于周兴义精力不集中,未注意人行横道上行人的动向,将受害人简久洪等2人撞倒,造成简久洪头部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兴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简久洪无责任。事后,周兴义承认其事发当天系私自出车。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汇川区公安分局对简久洪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一级。 伤者索赔52万元 据了解,被撞残的简久洪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其家中上有90高龄的爷爷和64岁的父亲,下有3名子女,他是家中的顶梁柱。2004年底,简久洪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红花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驾驶员周兴义和林源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老人赡养费、小孩生活费等共计52.2408万元。 审理过程中,林源公司对简久洪的伤残等级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红花岗区法院委托遵医附院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 一审:司机自掏腰包 红花岗区法院确认,周兴义违反交通法规疲劳驾驶,致人重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院认为,周兴义是私自出车,并非职务行为,但林源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有义务管理该车的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周兴义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继医费等共计15.1718万元;林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简久洪与林源公司均不服判决,向遵义中院提起上诉。简久洪的5条上诉理由中包括对一审法院采信遵医附院所作的“四级伤残”鉴定表示不服,认为法院应采信汇川区公安分局所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林源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包括“一审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等。 终审:单位赔偿30万元 遵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源公司辩称周兴义是私自出车,并非职务行为,但该公司却未能依法举证证明周兴义驾车撞伤简久洪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虽然周兴义承认是“私自出车”,但他作为该公司的驾驶员,其工作职务就是从事驾驶,他的自认并不能证明其并非职务行为。林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该院同时认为,按照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周兴义在执行驾驶职务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从而导致简久洪致残,林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院还认为,原审法院委托遵医附院作出的“四级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 据此,遵义中院3月14日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令由遵义林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简久洪各项费用共计30.4654万元,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均由该公司承担。当日上午,躺在病床上的简久洪委托其90高龄的爷爷和64岁的父亲来到遵义中院,向该院领导和法官敬献了锦旗(见图)。 作者:唐正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