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菌净化液灭了一池塘活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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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4:14 锦州晚报 |
三年前,为了让自家鱼塘的水质更好,凌海市大业乡养殖场业主王海购买了“灭菌净化液”,并投放到鱼塘。没想到,投放三天后鱼就大量死亡,而双方为鱼的死因以及赔偿问题却产生很大分歧,并闹上了法庭。该药生产商——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由自己赔偿损失不服,向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3·15前夕,锦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细说缘由投药三天后鱼全死了 时间还得追溯到2002年3月的一天。 像往常一样,大业乡养殖场业主王海来到自家的鱼糖,想看看投入“灭菌净化液”后鱼塘情况怎么样。 来到塘边,王海却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鱼怎么突然死了这么多。 怎么会这样呢?情况紧急,老王顾不得考虑鱼的死因,马上采取增氧、补新水等措施进行补救,却没有任何效果。 难道是药出了问题?老王回想一下,前些天他与成都某药业公司辽中经销处洽谈,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灭菌净化液”一箱25瓶以及其他药品,用于淡水养殖鱼的鱼病防治以及水质净化。该经销处不仅派人将药品送到自己这儿,还派技术人员亲临鱼场指导投药,三天前投药后,怎么今天鱼就死了? 万分着急的老王把鱼死的消息及时地告诉了该药业公司,但该公司却没有任何回音。 检验报告 药品主药含量超标 2002年5月15日,凌海市水产科学研究所科技人员对该鱼场的鱼进行了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为:中毒症。同时科技人员给出处理意见:1.鱼池内的鱼已经无法医治,建议捕出掩埋处理;2.对所施用药品进行药检。 “还需要药检吗?”带着这样的疑问,老王22日又从那个经销处购买了一箱25瓶此类同批号药品准备进行药检。 同年8月29日,受老王委托,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送检的药品进行检验。结论为:性状标准要求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检验结果是红棕色;PH值标准要求7.0—9.0,检验结果为2.2;(含量测定)含双季胺盐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检验结果为164.4%。 2003年5月31日,凌海市水产科学研究所、凌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联合根据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对死鱼作出诊断报告:“该场死鱼原因主要系因所用药品中主药含量超标,造成池塘水质剧变,导致鱼类全部中毒死亡”。 令老王气愤的是,成都的药业公司只是到了6月中旬才派出技术人员亲临老王养鱼场查看并致函表示同情和惋惜,同时作出两点决定:1.老王所欠1196元药费赠送;2.以后购药给予优惠。但对此事却未表示赔偿。 2004年3月25日,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老王养鱼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价格估价,估价结论为损失205355元。 老王要求成都的药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5355元,而该公司却不认同是产品质量问题,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情况下,老王将成都的药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产品存在缺陷 要赔偿 凌海法院一审认为:因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者因此遭受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王海从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下属单位辽中经销处购买“灭菌净化液”,在其技术人员指导下投放,造成养殖鱼大量死亡,经有关部门对该药品进行检验和对死鱼的诊断,属药品内主要成分双季胺盐超标,致使鱼中毒死亡,该公司作为药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成都的药业公司赔偿王海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经济损失人民币20535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同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6元,实际支出费2678元,由被告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成都的药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为其产品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合格产品,王海的损失与该药业公司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王海鱼塘原来的水质就有问题,应对鱼死亡后的水质进行化验;王海的各种检验以及评估报告都是单方面行为,是无效证据等。 中级法院 维持原判 还得赔偿 中级法院认为:王海的鱼塘施用了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灭菌净化液”后,造成养殖鱼大量死亡的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对于鱼死亡原因,成都的药业公司认为与其药品无关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王海便进行了有关诊断、检验、鉴定等,确认为成都的药业公司的药品造成,原审法院判决由成都的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成都的药业公司在知道王海告知其药品有问题后,应由其对发生养殖鱼死亡的水质进行检验,才能确定是否为药品所致。在成都的药业公司函致王海不承认后,该公司又不理睬,根据王海的认知能力,只能对鱼死亡的原因以及药品进行检验。 因此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案件诉讼费等8385元由上诉方成都的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文中王海为化名) 作者:辛建华 张玲 记者姚琦东 (来源:锦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