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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狂吞保险费1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5:0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 黄珊 通讯员刘志平)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聘请的保险业务代理员,将收取的巨额保险费截留占有,应如何定罪量刑。昨日,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宗此类案件,认定此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保险代理人蔡某有期徒刑12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的赃款17.3469万元返还保险公司。

  狂吞保险费17万元

  2001年5月,国有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公司为了发展业务,与蔡某签订了一份合同,聘请蔡某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并担任该公司一家镇级营销服务部经理(松源营销服务部),负责发展该镇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由于蔡某曾任过村委会干部,能说会道,其业务发展很快,收取的保费也越来越多。但此时的蔡某因个人投资失败及家庭成员生病治疗等原因,欠下了不少债务,于是将眼光瞄向了自己经常经手的保险费。

  按保险公司的管理,在投保人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交纳保费后,蔡某只能先开具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暂收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然后将保险费上交公司,换取正式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但从2002年6月份开始至2004年10月保险公司发现时止,蔡某利用便利,隐瞒部分已开出的《暂收保险费收据》,不上交换取正式收据,将郑某某等12名新发展客户的现金保费共计13.7万元占为己有。与此同时,蔡某还采取收取保费不按规定上交入账的形式,截留曾某某等32位客户的续期保费共计3.6469元,合计侵占保险费17.346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构成贪污

  蔡某在庭审中辩护说,贪污罪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保险公司从未发给其工作证、资格证书,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客户的保费不入账、不上交,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法律规定,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因此蔡某提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贪污罪主体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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