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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成农民维权手段 商丘294名棉农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7:35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3月15日电(李想、陈全慧)一宗涉及两省14个行政村294户棉农、因技术跟踪服务不当造成近600亩棉苗死亡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日前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广帅等294名棉农一审胜诉。

  去年2月,山东省寿光市的任学伟未经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接管了河南省商丘市卉佳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开展苗木花卉种植、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及相关咨询等业务,并以公司董事长名义,聘任梁园区李庄乡农民赵洪文担任公司总经理,梁园区市民王灵卫担任公司业务经理。

  当年3月,任学伟所在公司在王治权为业主的商丘市黄淮海农业新技术研究所购买棉种,在梁园区李庄乡裴武庄村培育棉苗,由王灵卫和王治权的雇佣人员刘振海向294名棉农推广无土栽培及示范品种棉GT612种植技术。他们以卉佳公司、商丘市高新农业开发服务中心、商丘市黄淮海农业新技术研究所的名义,分别与王广帅等294位棉农签订了技术跟踪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棉农一经使用该公司所提供的棉种,即为该公司示范户,成为技术跟踪服务对象。公司保证所提供种子达到国家标准。若因假冒伪劣而造成损失的,经验证,由该单位做出赔偿,承诺在种子全生育期免费提供技术跟踪服务。公司还与294名棉农签订了种子质量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为:每亩栽植600棵至650棵棉苗,保证籽棉产量在300公斤/亩以上;低于此产量包赔缺额。他们以80元/亩的价格向294户棉农出售棉苗。王广帅等294名棉农种植棉苗592.35亩,向卉佳公司支付购苗款总计23199元。棉苗移栽大田后,由于王治权等人未尽到技术跟踪服务义务,致使294名棉农所种棉苗均相继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元以上。

  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相关规定,梁园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因技术跟踪服务不当引发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任学伟、卉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退还294名原告购棉苗款23199元;被告任学伟、王治权、卉佳公司共同赔偿294名原告经济损失12263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前一定要查看经营者是否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购买种子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种子购买合同,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购买种子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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