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野蛮拆迁最高罚50万元 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7:55 新华网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今起网上征求意见 方案公示十天———

  北京将为拆迁立法,野蛮拆迁行为将受到制裁。从今天开始至3月30日,市法制办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意见。

  拆迁方案公示十天

  草案规定,用地单位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征地拆迁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将拆迁实施方案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公示的期限不少于10日。

  不服拆迁可以起诉

  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并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拒绝搬迁可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超标宅基地不补偿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严厉处罚野蛮拆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并按照已经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用地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委托拆迁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以上3%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受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取消房屋拆迁资格,对拆除单位取消拆除资质。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法制晚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