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野蛮拆迁最高罚50万元 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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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17:55 新华网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今起网上征求意见 方案公示十天——— 北京将为拆迁立法,野蛮拆迁行为将受到制裁。从今天开始至3月30日,市法制办通过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意见。 拆迁方案公示十天 草案规定,用地单位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征地拆迁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将拆迁实施方案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公示的期限不少于10日。 不服拆迁可以起诉 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并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拒绝搬迁可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超标宅基地不补偿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严厉处罚野蛮拆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并按照已经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用地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委托拆迁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以上3%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受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取消房屋拆迁资格,对拆除单位取消拆除资质。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