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保管好合同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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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3:03 现代快报 |
从2005年4月1日起,南京市房屋产权市场处在办理商品房合同鉴证时将不再留存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房产登记部门昨日告诉记者,此举意味着以往一式5份的商品房合同将减少为一式4份,政府部门查不到合同文本,意味着市民更要注意留存手上的合同正本副本(各一本),以免丢失以及因此引起的纠纷。 据了解,商品房购房契约原先是一式5份,其中2本正本分别为开发商和购房人所有,3本副本房管部门、贷款银行、购房人各1本。 但从今年4月1日以后,购房人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契约第22条对契约正副本的份数及留存的约定可以改为为一式4份,当然也可以不改,但多出的1本副本房产部门鉴证查看后将退还给购房人,而不是像以前那样保留在登记部门。不论如何,购房者最少要留存1份正本1份副本,而且契约上约定的份数要和鉴证时实际向房产部门提供的份数一样,否则将不予鉴证。 4月1日前已签约未鉴证的,房管部门同样不留存契约副本。凡4月1日后在房产部门购买的空白契约,第22条不再有“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一份”的字样;以往开发单位没用完的契约,只需将上述字样划掉可继续使用。 房产登记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不留合同副本是因为大量合同目前已经成为房产档案管理的负担。每一次房产交易的交易双方、价格等核心数据,房产部门已经通过其它记录予以留存,合同的个别具体约定房产部门并不需要知道,按合同自愿原则也无法干预。同时,网上房地产实际上已经对每份合同都留下了电子档案,但该系统是否完全可靠房产部门不敢担保。 因此,市民要注意的就是,保管好手上的正副文本,正本在办房产证、贷款、提取公积金还贷等一系列重要手续中都需要用,贷款后容易滞留在银行,一旦发生丢失极难补办,而光凭开发商手中的合同,市民常担心单方更改,因此特别提请大家注意。通讯员方市兴快报记者孙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