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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火”不等于敲诈勒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5:19 中国青年报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遇到了这么件案子:因怀疑购买的月饼里有陈馅儿,消费者吴某要求月饼厂家赔偿5000元,最终被警方逮捕。有关方面提醒消费者,维权不能过火,以免变成敲诈勒索。(3月14日《广州日报》)

  其实,有些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表面上看有些“过火”,比如“因怀疑购买的月饼里有陈馅儿,消费者吴某要求月饼厂家赔偿5000元”,但也不过是一个民事行为,一件受民法调整的行为,而不应被看作犯罪。执法机关将这样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不妥当的。吴某向生产厂家索赔,是在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做法欠妥,这也是民法的问题,公安、检察机关也不宜介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消费者在权益遭受可能的侵犯时,有索赔的权利。那么,其索赔的数额应是多少呢?从损失来看,除了物质损失外,还包括精神损失。而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确切标准的。就消费者而言,他并不明知法律能支持他的最大限度是多少,因此其提出赔偿5000元或者更多,是对其权利的主张,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因此也就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途径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是平等的、互相补充的关系,并不存在“哪些途径正当,哪些途径不正当”的区别,当事人可以从有利于解决纷争的角度自由选择,并无任何性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通过诉讼进行高额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而直接找厂家进行高额索赔就构成敲诈勒索。在协商或法律作出最后裁决前,不能表明其主张是“不当”的。即使消费者在协商维权时提出要找媒体将此事曝光,这也是他的合法权利,不能定性为要挟。

  在这里不妨做一个反向思维:如果消费维权过火属敲诈勒索一说能够成立,那么是否意味着,每一个维权的消费者,只要其最终到手的赔偿金额达不到其先前主张的额度,就意味着该消费者的行为是敲诈勒索?

  《消法》的制定,已经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尤其是规定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行为,可以双倍赔偿,就是鼓励消费者向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消费维权过火的行为或许有一定的欠缺,但主流是对的,符合法律,应当受到社会支持。

  作者: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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