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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为何难解医疗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5:2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核心提示

  近年来,许多地方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调解范围之内,令人遗憾的是消协在调解医患纠纷时,经常“有花无果”。这究竟是因为什么呢?医疗纠纷调解难

  2004年7月1日起,新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将医患纠纷纳入了消协调解范围之内。然而在经过8个月的运行后,甘肃省消费者协会还是无法很好地介入到医患纠纷之中。

  2004年3月18日,兰州市民郝女士因胎死腹中,到兰州某国有大型医院做人流手术。根据上次人工流产的经验,郝女士要求用“米索”流产,该院大夫则极力推荐新特药“伊凡诺尔”,不料造成胎盘和子宫粘连,结果导致2个月零9天时间内郝女士5度清宫。交涉未果后,郝女士将该医院投诉到了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随即按新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调解,但直到现在也没能解决。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共接到58起医疗纠纷投诉。这些医疗纠纷,消协很少调解成功,大多数都被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脱掉,有的甚至称病人不是消费者,医院也不是经营者,医患纠纷不在“消法”的调解范围之内,将消协拦在调解的大门之外。“消法”调解为何难

  到底是什么在妨碍消协为广大患者维权呢?通过调查,记者发现,主要有如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医院和外界出现了感觉错位。在病人的印象里,医院药卖得贵、钱收得多,牟取暴利,而国有医院却自有一本难念的经。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无论名气还是实力,在甘肃省都屈指可数,但就这么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也是一肚子的苦水。该医院院长严祥告诉记者,他们医院一共有职工1100多人,离退休人员400多人,招聘护士400多人,这些人的工资加一些日常基本支出一年需要4800万元,国家一年给1400多万元,剩下的钱都要自己挣出来。

  由于硬件设施的老化,兰大一附院已经贷款1.3个亿进行基本建设,一年光利息就要500万元。

  在这种状况下,遇到医疗纠纷,病人认为自己掏了大笔的钱却没有起到该起的作用,白让医院牟取了暴利;国有医院觉得自己尽了力却得不到承认,服了务却被说成牟取暴利,也是异常委屈,双方很难平心静气地解决纠纷。

  二是法律法规不够详尽。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刘兴斌告诉记者,浙江、甘肃等省虽然制定了地方法规,认定了看病是一种医疗消费行为,将医疗纠纷纳入了“消法”的调解范围之内,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法律法规作参照,地方法规规定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单薄。

  三是医患纠纷的复杂性和医患纠纷取证难让“消法”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治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即使同一种病用同一种药也有可能因病人个体的差异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往往导致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说清。各方配合解决医疗纠纷

  各省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调解范围之内,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对目前出现的“有花无果”的尴尬局面,究竟该如何应对呢?有关人士认为,至少应该在以下方面下工夫:

  首先,理顺国有医院“非赢利性定位”和市场因素进入之间的关系。业内人士建议,要么由国家承担起国有医院的重大投资和日常开销,让国有医院的医疗费用降下来,变成真正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么推进市场化改革,取消国有医院的“非赢利性”定位和对国有医院的补贴,让国有医院和民营医院展开平等的竞争,将“看病是消费”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完全市场化后产生的医疗价格上涨问题则通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来加以解决。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法律法规。刘兴斌呼吁国家尽快出台专门针对医疗纠纷而绝不仅仅是医疗事故的法规,让医院从观念上改变病人不是消费者的“看法”,降低病人维权和消协执法的难度。

  第三是增强病人的维权意识和消协工作人员的医学知识。广大患者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在进行医疗消费时就保留好各种票据,为日后维权提供帮助。新华社供本报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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