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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卖假药 患者获赔11万(本期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6:1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情

  患者张先生花大价钱,买了“特效药”,本想治好困扰自己多年的糖尿病,没想到买来的却是假药。为此,张先生诉诸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销售假药的中医门诊部双倍赔偿,张先生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家住西安市,今年64岁的张先生是一名糖尿病患者。2003年,张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内容是:“中医治愈糖尿病,营造生命的绿洲,不控制饮食,不长期服药,利消克糖宁,造福人类”。求医心切的张先生拨打了广告上的康复热线,经询问被告知,畅海中医门诊部可以提供“利消克糖宁”。

  2003年11月中旬,张先生来到北京,找到畅海中医门诊部。刘医生为其开具了处方,处方载明:“利消克糖宁”90盒。该处方抬头印制为“北京大观园门诊部”,落款是刘医生的亲笔签名。为此,张先生共支付药费55800元。

  回到西安后,张先生同几位病友服用“利消克糖宁”后,并没出现广告中所说的神奇功效。满心疑虑的张先生找到了药监局。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武分局审查,“利消克糖宁”系未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被认定为假冒药品。得知“利消克糖宁”是假药后,张先生要求退还药款,但遭到拒绝。

  2004年9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畅海中医门诊部返还购药款55800元、赔偿55800元。一审法院认定,“利消克糖宁”系假冒药品,畅海中医门诊部出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畅海中医门诊部返还张先生购药款55800元,赔偿55800元。畅海中医门诊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畅海中医门诊部出售给张先生“利消克糖宁”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予以双倍赔偿,并于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张先生终于得到了双倍赔偿款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出售假药构成欺诈,应双倍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波

  本案中,张先生依据广告找到畅海中医门诊部就诊,并购买了医生处方的药品。后查明该药品为未经核准的假冒药品,致使消费者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张先生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渠道,运用正当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按照上述规定,畅海中医门诊部出售给张先生“利消克糖宁”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予以双倍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日报》 (2005年03月16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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