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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进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立法进行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6:1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杜文娟

  嘉宾冯之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希良(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院副教授,可再生能源法起草人之一)

  黄鸣(山东皇明集团总裁,可再生能源法议案发起人之一)

  背景:可再生能源,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它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在能源问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为许多国家不谋而合的选择。今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确立了能源发展、“可再生”优先的基调,有评价认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将走上快车道。”

  黄鸣,山东皇明集团总裁,可再生能源法议案发起人之一。作为较早进行太阳能开发的企业家,讲起艰辛,他感慨不已:“大量功夫用在科普上,大量经费花在科研上,大量人力耗在说服上。”

  他解释说:“1995年创业时,很多人都没听说过‘太阳能’,只能边科普边推广;一些小区物业等认为太阳能热水器影响美观、不便管理,要求拆除,我们只能一点一点地争取。”

  可再生能源法有望改变这一切。

  这部适时而生的法律,回应了《京都议定书》,缓解了人们对能源现状的忧虑,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

  优先,展示了政府在能源发展问题上的姿态。

  政府:规划与引导同步

  如果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比作舞台,政府则如导演。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现有阶段,政府仍然是举足轻重的推动力量。政府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运行、促进市场发展等,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法律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规定了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这成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这部法律描绘了发展的政策框架。政府推动,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比较先进的国家的通常做法。”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院副教授张希良说。

  企业:机会与门槛并存

  从成本上看,可再生能源很难与传统化石能源竞争,需要相应的经济激励措施推动其发展。张希良认为,经济激励是法律的一大亮点,包括价格激励、税收激励、金融激励,这可保证企业的投资回报率。

  依照法律,电网企业要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制度。同时,虽然细则尚未出台,法律中“专项资金”、“优惠贷款”、“税收优惠”等字眼,已让入足这一领域或正在观望的企业家们喜上心头。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以太阳能产品为例,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黄鸣称这是自己的“维权证”。

  如同演员,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舞台上也非“随心所欲”,而是必须依照“导演”安排。张希良说,法律在给予企业机会的同时,也设置了“门槛”: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这将有利于限制落后的可再生技术发展。

  科研:研究与应用并重

  研究开发能力不强、制造水平低,是困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大问题。发展可再生能源,首先要解决技术问题。科研,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当仁不让地扮演起服务角色。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之浚说:“法律对可再生能源研发的支持,呼唤可再生能源高新技术出现,推动可再生能源制造业发展,将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可再生能源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循环经济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学技术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张希良表示:“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科研中解决问题,再回归于实践,这是一种理想的良性循环状态。”

  “可再生能源发展关乎民族社稷。”冯之浚说:“这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利国利民。”

  《人民日报》 (2005年03月16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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