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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重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6:25 北京晨报

  违法拆迁重罚50万北京将为拆迁立法,市民可网上发表意见

  晨报讯(首席记者崔红)北京市将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野蛮拆迁行为最高可受到50万元的经济制裁。《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昨天起在首都之窗网站征求意见。市民可在网上发表意见。

  草案规定,征地拆迁房屋的,用地单位应当将拆迁实施方案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公示的期限不少于10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区、县政府或者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草案规定,2003年8月1日以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003年8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并按照已经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用地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受委托拆迁单位也将被处罚。

  拆迁人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也将相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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