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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条例征集意见 野蛮拆迁最高拟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8:41 东方网

  东方网3月16日消息:北京市将在年内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拆迁定下详细的行为规范。按照该规范,野蛮拆迁将受到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挂到其网站上,并公开征集市民意见,为期半个月。

  按照该条例草案规定,今后,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拆迁相关方案不认可,可以申请行政裁决甚至起诉。如草案中规定: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县政府或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今后强制执行拆迁也必须得到政府或法院的批准。条例草案规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之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而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野蛮拆迁的行为,则将受到严厉处罚。该草案规定,如果拆迁人违反规定,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将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如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无证拆迁,即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则将由市或者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并按照已经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用地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受委托拆迁单位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60元以下的罚款。选稿:朱永斌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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