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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需改善三项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09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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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内地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了“停滞状态”。表征之一为,消费者保护重点难点在数年时间里趋同,商品住宅、通信器材等商品,铁路、民航、电信等垄断行业,以及医疗、教育、保险等严格管制行业,持续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点和维权难点。这一表征之下,还需要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出现了“二元化”趋势:一方面,传统的假冒伪劣现象在农村和相对落后地区大行其道;另一方面,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盲区不断被发现。

  我们认为,通过改善法律制度环境的方式,将能收到提纲挈领的效果。在该方面,具体涉及三项事宜:

  首先,必须建立产品与服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我国现行法律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外,惩罚性赔偿规定几近空白。而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构成欺诈予以举证,往往十分困难。退一步,消费者遭遇侵害后,即使提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主张,要获得法律支持,通常也需支付“得不偿失”的诉讼成本。这一现实状况如得不到改变,具有强制力的法律缺位,将继续停留在对经营者“软约束”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以在现有基础上获得实质性进步。

  同时,需要尽快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具有节约社会诉讼资源、消费者诉讼成本低廉、有利于调动律师等“代理维权者”积极性等优点,系通过司法渠道调整社会利益矛盾的有效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诉讼首先被广泛运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再被引用于金融资产保护领域。当前,中国内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呼唤集体诉讼制度出台,而在法理上,它与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显冲突,只要作出一些条文规定调整,即可在司法实践中施行。它应该是今后一阶段,国家立法思想解放的重点之一。

  于集体诉讼制度出台前,则应该先期作出鼓励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安排。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现主要存在两个需要突破的瓶颈。一是诉权问题。这方面不妨首先赋予消费者组织代理诉讼的权利。二是诉讼成本来源问题。近年一人诉讼上亿人受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既然是公益诉讼,让所有收益人拿出收益的一部分回报诉讼人不可取,但以发起社会捐赠,甚至财政资金奖励形式激励公益诉讼不无合理之处。 (原载于《东方早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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