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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个人信用数据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09:11 南方都市报

  我国将建个人信用数据库

  相关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了信用信息查询条件、程序及安全管理问题,大家可向央行提出修改建议

  据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15日公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央行发布公告称,为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防范和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央行草拟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据悉,草案共分总则、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罚则和附则7章,其中载明“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央行设立征信服务中心负责该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等内容。

  公告称,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5日,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征求意见稿摘录(全文见央行官方网www.pbc.gov.cn)〉〉〉

  第三章 查询

  第十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一)审核个人信贷申请;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三)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五)审核企业信贷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一条 除贷后风险管理需要之外,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应当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规定,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目的。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可以暂停或终止其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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